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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揭露國稅局以虛無所得課稅的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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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2-07-26 23:42   更新日期: 2022-07-26 23:42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林明義/台北市報導】

納稅人的權利是否真的有受到保護?今(2022)年7月13日是「法稅228」重大人權指標案例太極門冤案平反十五周年紀念日,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近30個民團舉辦全天論壇,前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就其自身37年經歷與觀察指出,太極門等被違法課徵鉅額虛無所得,卻遲遲不得平反,台灣法治錯亂,若官員以稅為名而強奪民產,且所有犯罪與逃漏稅都沒有查核證據,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命財產要如何保障?

黃坤光強調政府依法核定課稅是民主法治最中性之公平正義指標,不容牴觸憲法。黃坤光指出,國民所得是國際共同最重要的稅目,經濟行為賺取之十類收入,分別減除不同成本費用後之十類所得名稱課稅,而高額收入必有明確的收入來源,對象以及金流是基本。他表示,我國所得稅採取申報制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由納稅義務人於每年申報期間填列國稅局印製的結算申報書,申報當年度的所得總額及應自繳稅額,再由國稅局核定正確的全年整額,應補或應退稅額。個人綜合所得稅採用現金收入實現制,以當年度收付已實現者為限,當年度沒有實際現金收入就無所得計算,也非納稅義務人。

黃坤光提到,法定有權調查核定所得稅的是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及國稅局查審人員,其他人都不行,像檢察官就是越權查核。他強調,自己數十年的工作職責都在查核所得短漏報與實現的收入性質之間的真實性,他從未想過有查審人員竟然沒有實質查證,僅憑空想像被查核人應有多少,毫無對象與金流依據,即可計算出虛無所得並課稅,像太極門稅案就是被空想的補習班來違法課稅,這是天下最大的違法課稅。

黃坤光舉例買賣期貨的鍾先生,也同樣是被查審人員推想期貨交易的營業收入,以技術或專利權作價為股本之葉揚春、駱俊光博士、簡永松先生等,他們皆是以自己的無形資產轉化為投資股本,根本沒有外來收入,卻被核定為逃漏薪資所得、財產交換所得或營利所得等,這些都是虛幻的。他表示,這些被核定的所得都是虛的、空的,任何人都無法實現的,這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3款「行政處分內容是任何人都不能實現的」,就是無效處分。

黃坤光指出,用刑法的殺人罪與所得稅法與行政程序法,對比非法課稅尚未平反的荒謬。各種法律都在追求真相,給予實質主體與客體的權責,罪刑法定原則與租稅法定主義相同,罪刑的構成要件須於本法中明訂,任何人都不能擅行解釋增減法定要件。他提到,刑法之主體為犯罪人、客體為36種罪名,所得稅法之主體為納稅義務人、客體為十類所得名稱,犯罪主體、客體及適用法條須由檢察官舉證,不容自行產製偽證構陷起訴,法院判決與適用法條一旦錯誤,即是自始無效之判決,自應由國稅局撤回註銷,而原判決之廢棄程序,應由檢方或法院提出,或是由受害人提出相對訴訟來平反。

黃坤光舉國防部江國慶命案之平反,就是原判決之犯罪主體錯誤;此外,大陸發生佘祥林殺妻及趙作海殺害同村人的兩起冤案,在被告服刑多年後,原判決被殺之人忽然出現,顯見原判決之客體錯誤,隨即由該地檢察院及法院自動承認檢方起訴有違法錯誤,並於一個月內將原判決廢棄改判無罪,並都獲冤獄賠償。

黃坤光重申,以虛無所得課稅,尤如上述兩種殺人罪的合併版,是最荒誕不羈的國際租稅酷刑與笑話,台灣(政府)應看見台灣司法之錯誤,並立即平反,追究違法官員。他感慨表示,現在的政治人只在乎選票與利益的選取,其他的全部擺在一邊,沒有錢與權是不會動的。他更提到,相較於太極門等被違法課徵鉅額虛無所得,卻遲遲不得平反,質疑台灣法治錯亂,若官員以稅為名而強奪民產,且所有犯罪與逃漏稅都沒有查核證據,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命財產要如何保障?

黃坤光表示,太極門違法課稅案件,全然是國稅局差錯,自始就不應存在,應由其撤回註銷,但未確實執行。他建議將非法課稅事實寫清楚,向監察院、國稅局、行政執行署等相關單位陳情,要明確告訴政府這是違法課稅,違反刑法第129條違法徵收罪,將來提出告訴,就符合公務人員明知的要件,無法否認。黃坤光期盼違法犯錯官員不要利慾薰心,一錯再錯,課稅必須親民,官員不可怠惰,必須查明事實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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