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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監察委員仉桂美:太極門案爭點充滿扞格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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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2-07-30 22:12   更新日期: 2022-07-30 22:12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 桃園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林明義/桃園市報導】

7月13日是「太極門假案」經司法三審判決確定,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的平反日第十五周年。雖然司法已經還給太極門清白,然而稅捐單位卻不斷開出違法稅單,甚至違法拍賣太極門在苗栗的修行道場預定地並非法收歸國有。太極門冤案平反十五周年論壇 從兩公約國際審查及修法等,審視我國法稅人權之落實-以太極門案件為例-下午場文化大學政治學系所兼任副教授/前監察委員仉桂美表示,太極門案件幾個爭點充滿扞格矛盾,事實跟解決方式都很清楚。

仉桂美表示,太極門案第一個爭點是,在96年7月13日判決無罪定讞,且有國賠,無論是刑事法院還是行政法院,事實只有一個。行政法院在95年12月14日就先判了,刑事的部分在隔半年之後才做出判決,事實不可能有兩個,這是這個案子非常重要的關鍵。而最高行政法院在107年最終做出一個判決,太極門是勝訴的,也就是說就算是在行政法院體系,太極門仍然是勝訴的,可是在109年行政執行署還是刻意強制執行拍賣太極門的修行道場預定地。一個國家怎麼會在不同法院採不同標準,尤其是事實不可能有兩個,這是完全無法說服人的地方。

第二個問題是,監察院在98年的時候,就曾經在財政委員會提了糾正案,隔了一年之後,監察院的司法獄政委員會又提了調查報告,同時也提了糾正案,但是令人疑惑的一點就是效果在哪裡?最後在司法機關回覆中,他強調的是,對於侯寬仁檢察官的懲戒十年追訴期已過,但是監察院的糾正是有效的,但這案子後來在糾正法律效力竟然無疾而終。

第三:80到85年的綜所稅部分,80、82~85年皆已撤銷,只有81年部分沒有被撤銷,這是公平性與平等對待的問題,同一個事實在80到85應採用同樣的標準,為什麼81年的標準不一樣?

仉桂美指出,教育部的立場很清楚表示太極門不是補習班,敬師禮的部分基本上是一個贈與性質,所以當然不會有稅的問題,這是一個本質上的認定,所以關鍵就在國稅局。雖然行政、立法、司法、監察是不同機關,但是國家只有一個,不可能不同機關出現不同意志,這些問題應該如何解決也都非常清楚。

仉桂美認為有幾個解決方式,第一、雖然促轉條例現在僅限於政黨、政治議題,而且把時間限在34年到81年之間,但是不表示不能修改,可以用政策立法來修法,將重大人權議題都納入處理。

第二、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所謂的重開程序,程序重開要有新事實新證據,而太極門案件上述的幾個爭點顯然扞格跟矛盾,不難構成新事實新證據,回到行政程序法第128條重開程序。第三條路是回到國家人權委員會裡組織法的第二條,明文規定對於重要的人權議題,可以提專案報告。

最後仉桂美提出,如何扣回國際人權兩公約,讓他產生國際法的國內法化效力,這是重要問題,也有著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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