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員警嚴重瀆職案,嚴重者,永不錄用,自宜按律究辦,以儆效尤。
● 給 桃園市警察局 局長 新聞字體調整:小 中 大 巨 轉寄 (0)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23-08-10 15:52 更新日期: 2023-10-16 21:28 天眼日報記者 黃招斌 / 桃園市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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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news 2023-08-22 22:51
回覆內容:
有關您反映「BCE-****交通違規申訴」一案,經交由本府警察局處理說明如下:
1.本局龜山分局表示,本案已重新調閱上開案件佐證照片,本案行經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國門陸橋(往桃園方向),當民生北路一段行車號誌時相為紅燈時,逕自超越停止線往桃園方向行駛,違規事實明確,依法舉發核無違誤。
2.另舉證相片中若有其他車輛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違規行為,本局龜山分局亦會一併製單舉發。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敬祝 順心如意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局長吳坤旭 敬上
如您對回覆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洽警察局龜山分局/交通組 承辦人:邱** 電話:0332057**
tynews 2023-08-22 22:50
反映內容:
主旨:基層員警嚴重瀆職案,嚴重者,用不錄用,自宜按律究辦,以儆效尤。
內容:本案給市長、市警局局長 收文
基層員警嚴重瀆職案,嚴重者,用不錄用,自宜按律究辦,以儆效尤。
1、 顯著交通違規事實,視而不見,選擇性的舉發,涉嫌瀆職縱容眼前的違規者,未舉發違規,應查明事實,連座處分,端正警政風氣,維護警政形象。
2、 順向違規不舉發違規,舉發對象車輛,汽車號牌都無法辨識(如附件:http://www.tynews.com.tw/aa-t-ynews/data/attachment/news/att/images/0300155.jpg ),仍然強迫中獎式的舉發無證據的爭議違規,更造成損毀警政形象與警民嫌隙爭議。破壞警民和諧。
3、 警政紀律警政規章應檢討改進,為什麼員警舉發明確的事實,民眾能立即繳款。換言之,員警舉發之交通違規,每每遭申訴,甚至衍生警民糾紛事件, 提出行政訴訟案後,甚至遭交通法庭裁定撤銷原舉發,這樣的員警是否歸類為「不適任」留校察看,訂定警政規章施行細則公告,累積到相當程度,應給予撤職或式停職,嚴重者,用不錄用,自宜按律究辦,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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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新聞:https://www.peopo.org/news/648293
火大民怨全球新聞網:基層員警嚴重瀆職案,嚴重者,用不錄用,自宜按律究辦,以儆效尤。
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175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