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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積極捍衛食安與民眾健康絕不鬆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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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4-06-08 08:33   更新日期: 2024-06-08 08:33   記者 張起床 / 雲林縣 報導  

【記者張起床/雲林縣報導】

有關民眾反映「享利麻油囍餅舖」販售產品有食安疑慮,衞生局隨即錄案並於11365日派員前往查察,現場抽查咖哩魯肉餅及卡里餅乾產品,未見有陳情發黴之情事,另針對咖哩魯肉餅、豆沙核桃、狀元餅、紅豆麻糬等4種口味大餅,查其有效日期標示皆未發現有改標情形,業者表示案內販售之產品均外購而非自製;為免業者販售有問題產品並為消費者食安把關,翌日(66)再次派員前往該餅舖查察,亦未發現現場販售產品有日期改標及發霉情事。另亦前往供應案內產品之來源業者「阿師」處稽查,業者表示係採接單生產,113525日案內餅舖有下單故當日進行生產,打印有效日期誤打為製造日期「113.05.25」,發現誤植即直接於原處再次打印有效日期「113.06.30」,因查該業者未取得商業或營業等相關登記即製造食品,後續將移請相關單位依法辦理。後來再接獲媒體轉送陳情者提供現場購買之直播影片及產品相片,發現其中有產品已逾有效日期,將依行政程序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處辦。

衛生局長曾春美呼籲食品業者製售產品應秉持食品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之精神,確保其產品衛生安全及標示之正確性,並應負完全責任,維護民眾食品安全,同時提醒民眾購買食品,務必查看產品標示資訊,並依產品標示之儲存條件保存,以確保食用安全。雲林縣會持續積極捍衛食安與民眾健康,以呼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Development Goals, SDGs)之第三項目標「確保及促進各年齡層健康生活與福祉」。

衛生局再次提醒食品業者,倘販售逾有效日期產品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4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另製售食品包裝標示倘有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及詳實標示,以免違規受罰。衛生局仍會持續查核,以保障食品衛生安全,民眾若有任何食品問題,可撥打本縣食安專線:05-5339730食品衛生科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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