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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簽約慎選正確銷售通路,租賃雙方權益有保障 一113年雲林縣市售住宅租賃契約書抽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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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4-06-13 00:13   更新日期: 2024-06-13 00:13   記者 張起床 / 雲林縣 報導  

【記者張起床/雲林縣報導】

為使出租人及承租人能夠選擇正確銷售通路,本府抽查本縣轄內銷售住宅租賃契約書之書局、文具店等各大通路,是否符合內政部頒訂之最新「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次共抽查4間販售通路合計10份契約書,查核結果有9份契約書為新版本,1份契約為舊版本,不合格率為10%。呼籲民眾於租屋簽約時務必選用內政部109年公告的住宅租賃契約書,才能保障租賃雙方權益。

去(112)年本府地政處就縣內四大超商進行抽查,完全陳列新版契約。今(113)年抽查西螺鎮金玉堂文具批發廣場、點石文化廣場文具禮品店,斗六市建中書局、光南大批發等通路所陳列之住宅(房屋)租賃契約書,總共抽查10份契約書,其中9份為內政部109年公告住宅租賃契約書,1份為西螺鎮點石文化廣場文具禮品店陳列販售萬國文品企業有限公司所印製105年舊版本,訪查當日已請業者當場下架,經過複查,已均陳列新版契約。

新舊版住宅租賃契約的權益保障差異相當大,舊版契約存在「押金上限及返還時點不明確」、「不當轉嫁稅捐」、「加重承租人違約之責任」等不利條款。新版契約將常見的租屋糾紛問題納入規範,另外鑑於近期政府為減輕承租人負擔陸續推出的租屋補貼政策,內政部已於112年6月14日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增「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提醒承租人將來申請租金補貼時,不需經出租人同意。透過本次訪查,發現市面上尚仍有販售舊版契約,承租人簽約前應詳閱契約內容,如租約內容與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符合,可請出租人修正後再簽約。倘因住宅租賃衍生相關消費爭議,得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以維護租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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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

· 112-06-14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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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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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版日期:11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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