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交通新聞 > 出廠年份十年以上車輛不得作為幼童專用車

出廠年份十年以上車輛不得作為幼童專用車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0)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09-12-21 18:27   更新日期: 2009-12-21 18:29   天眼日報記者 陳玉芳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陳玉芳/高雄市報導】

設立於高雄市的幼稚園及托兒所業者注意了!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出廠十年以上車輛不得作為高市幼童專用車,該等車輛應申請變更登記檢驗,並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

高雄市政府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公佈施行『高雄市校車管理自治條例』,該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第二項)申請供作幼童專用車,以出廠十年內之車輛為限。(第三項)幼童專用車出廠超過十年者應予汰換,並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

市府又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訂定『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高雄市校車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該裁罰基準附表第十項規定:「未以出廠十年以內車輛作為幼童專用車者,將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一週內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高市登記有幼童專用車之幼稚園與托兒所業者,倘該車輛出廠年份已逾十年,請於今(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宣導期限最後一日)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逾期者將可能被處以前述罰鍰至改善為止,請業者不要以身試法。

高雄市監理處表示:高市現行登記並於道路上行駛幼童專用車數量為二六六輛,已逾十年者達九十二輛。從前述自治條例公佈以來,為免民眾準備時程過於匆促,遂宣導至今年年底開始處罰。惟宣導時期將過,未辦理出廠逾十年幼童專用車異動登記者,?有近百輛,再次呼籲相關業者儘速於限期前辦理。

該處又表示:請相關業者辦理該等車輛異動登記時,須先向主管機關(教育局或社會局)申請核准公函,並檢附該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行車執照、有效期限滿三十天以上汽車強制責任保險保險證及車主相關證件及印章,並填寫一式二份汽車異動登記書,至公路機關辦理異動登檢。汰換車輛變為一般自用車者,其車輛各部規格尺寸、顏色亦須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