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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併購整合,犧牲消費者之權益>民眾遭殃向銀行局申告竟無法可管…消費者的權益誰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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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03-14 23:58   更新日期: 2009-03-09 14:20   天眼日報記者 黃招斌 / 桃園市 爆料  

【天眼日報記者黃招斌/桃園市爆料】

收據放大於98年3月11日14:00還在連發2通簡訊催繳貸款事。

10048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總統府馬總統英九

10058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1號

行政院劉院長兆玄

10051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2號

監察院王院長建?

您聽到民眾的吶喊嗎?以前「財政部」有金融局掌管各金融銀行業務,現在中央政府七十二變,搞一個不止民眾陌生;致電查詢業務政府機關都搞不清楚>電財政部>推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電話轉來轉去>吱吱ㄨㄨ的>該找誰啊!行政院…銀行局吧>銀行局總機轉經辦「永豐銀行」科室卻來個代接電話的先生「一問三不知」傳真號碼亦不知且態度惡劣;再問他就掛電話了…,民眾質疑好不容易才找到主管單位銀行局02-8968-9999請總機轉接攸關永豐銀行申訴案事,接通後卻非經辦「永豐銀行」人員,上班時間為何主管「永豐銀行」科室電話無人接聽,卻來個非「永豐銀行」經辦,銀行局應落實各主管業務即使不在勤也應有職務代理人啊!難道民眾與銀行發生糾紛爭議時>申訴或是諮詢要事先與銀行局登記候排序嗎?這樣的政府體制>民眾看不到明天會更好!

金融機構併購整合,犧牲消費者之權益>民眾遭殃向銀行局申告竟無法可管…消費者的權益誰來管?

全文刊登於http://tynews.yamalin.com.tw/news_info.php?h=24|2080

金融機構併購整合,犧牲消費者之權益>民眾遭殃向銀行局申告竟無法可管…消費者保障協會能坐視嗎?任由永豐銀行吃定民眾嗎?

違法未慨括承受建華銀行之權利義務吃定債務人,口說慨括承受先前建華銀行之權利義務,誘導蒙騙債務人另立契約持續調高利率12%以上,永豐銀行無故興訟強行申請拍賣債務人先前設定不動產…詳如下:

民事陳訴狀

案號:桃院永非文98年度司拍字第**0號

股別:文股

訴訟標的金額:

異議人黃**身分證字號:J120******男**年**月**日生

通訊處:324-99中壢郵政14支31號信箱

電話:09**-***-***

為就聲請人陳訴事實聲明異議事:

壹、聲明異議

1、聲請人之聲請均駁回。

2、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貳、事實及理由

一、異議人於民國97年間向銀行局投訴永豐銀行對設定擔保二胎利率持續調高,後經銀行局人員轉達後,永豐銀行經辦覆電表示:「原華信或建華銀行的權利義務永豐銀行均會慨括承受延用」。

二、但是經異議人持續觀察房貸利率持續攀高不下,再與永豐銀行聯繫時;永豐銀行一位催收謝先生藉詞推託會將契約書寄給異議人,但是歷經數月就是未寄給異議人,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98年2月永豐銀行來電催收98年2月份貸款時,竟稱要看當時改簽契約書時的內容而定…。

今天早上上班時間向銀行局經辦「永豐銀行」科室小姐口頭申訴,「永豐銀行」催收謝先生於3/9/20096:14PM覆電異議人稱已郵寄催收函在案,反問誰簽收受催收謝先生又答不出來…云云。

三、異議人立即回稱要告永豐銀行涉嫌背信…等涉嫌違法情事,未料尚未作業之際,相對人收到本案通知書,查本件繳款紀錄可證明98年2月應繳之月付金已於98年3月5日入帳(如附件1),以上帳戶是貸款自動扣繳帳戶的繳款紀錄,已於98年3月5日存入帳戶;永豐銀行端未扣款;仍自行赴永豐銀行臨櫃繳款(詳如附件2下收據)。主管銀行局豈能坐視不稽查啊!

四、查永豐銀行違法未慨括承受建華銀行核可聲請人終身8.8%利率之優惠,藉詞逕行調高「宅PAY金貸款」利率12%以上,上月(98年2月)聲請人向永豐銀行反應違反建華銀行核可之優惠利率,98年1月調高達月付金$7,824元(詳附件2)上繳款明細可證。

但是98年3月5日臨櫃永豐銀行中壢分行繳款又是調降至$7,387元(含滯納金),永豐銀行深知違法又逕行調降利率,卻逕行聲請拍賣之訴,聲請人依據往常繳款時間付款,甚至比98年1月之月付金(如附件2上)98年1月7日放款本息扣繳日還提早繳款,聲請人一如往常履約毫無違反常態拒不付款啊!

況請異議人從未收受聲請人任何書面申告,純屬永豐銀行無故興訟之擾。

五、經查「聯合徵信中心」資訊顯示這筆新台幣柒拾?萬元整是屬透支額度型貸款,如「聯合徵信中心」資訊顯示即無遲繳之問題,只要是在額度之內即無遲繳之爭議,更何況本案毫無遲繳違約可言,聲請人無故興訟之舉,亦盼審判長依據事實審理並駁回之聲請。

六、為此;狀呈鈞院,狀請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

此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

具狀人黃**(簽名蓋章)

※正本掛號寄送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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