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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設籍澎湖縣離島搭乘車船處交通船兒童票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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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1-11 19:55   更新日期: 2010-01-11 19:56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明政 / 澎湖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李明政/澎湖縣報導】

為提升服務品質,確保消費者權益,有關未設籍澎湖縣離島搭乘該處交通船兒童票之認定及收票標準如下: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條規定,所稱兒童指未滿12歲之人。

二、依客船管理規則第126條規定,國內客船滿3歲而未滿12歲之兒童,均應設置固定艙位,按成人票價半額計費。國內客船乘客未滿3歲之兒童,由其監護人攜同登船時,免費運送。但每一成人乘客攜帶免費兒童一人為限,超過一人時,得就其超額之數每名按成人票價四分之一計費。要求佔用艙位時,得按成人票價半額計費。

三、未滿3歲之兒童,該處得酌收保險清潔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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