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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車行違規霸占車位,經通知未移置拖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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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1-25 21:06   更新日期: 2010-01-25 21:07   天眼日報記者 何才雄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何才雄/高雄市報導】

廣告車輛與未懸掛車牌車輛占用停車格位時有所聞,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針對這些所謂「釘子車」將依規定通知車主限期自行移置,逾期將拖離現場。

為杜絕高雄市路邊停車格位遭違規占用,影響汽車駕駛人之停車權益,交通局已嚴格取締違規停放車輛,去年度廣告車輛與未懸掛車牌車輛有419輛自行移置,拖吊78輛,另有52輛廢棄車輛轉請警察局或環保局查處。

交通局表示,廣告車輛與未懸掛車牌車輛占用停車格位係違反「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利用車身作為廣告之車輛停放路邊,經通知所有權人限期自行移置,逾期未移置者」及第六款:「未懸掛號牌之車輛停放路邊者」之規定,違規車輛將拖離現場,並予以保管,相關費用由車輛所有人自行負擔。另占用停車格位之廢棄車輛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規定,得由主管機關逕行移置。

交通局呼籲民眾之廣告車輛、無牌車輛等勿違規占用停車格位,以免因小失大遭拖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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