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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情 書 國泰金控已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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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1-25 23:08   更新日期: 2010-01-25 23:44   天眼日報記者 黃彥樺 / 桃園市 爆料  

【天眼日報記者黃彥樺/桃園市爆料】

陳情書

陳情人乙○○於民國94年將原設定抵押他行銀行一胎房屋貸款,經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國泰銀行)行銷人員遊說後,轉貸到國泰銀行(債務人)本人名下計有五戶明細如下:

一、桃園縣平鎮市工業南路***巷***弄***號原已設定抵押於前交通銀行中壢分行因利率偏高,故經國泰銀行行銷人員的遊說後,辦理轉貸到國泰銀行建國分行,經該行評估後同意辦理轉貸,待手續設定完成即撥款代償前胎,辦理前經鑑價後辦理時改稱:「房屋所有權人甲○○(即陳情人乙○○之父親)年齡偏高」,國泰銀行建國分行建議陳情人乙○○當債務人,由房屋所有權人甲○○(即陳情人乙○○之父親)提供座落於:

1、位坐落於桃園縣平鎮市***路***巷***弄***號透天厝抵押貸款141萬元整,被逕行分成二筆:

a帳號:

223-38-003110-7貸款70萬整分240期利率2.51%每月繳$1,445元已繳60期(計五年)貸款餘額$70萬元整(如附件1)

b帳號:

223-38-003111-5貸款71萬整分240期利率2.51%每月繳$3,813元已繳60期(計五年)貸款餘額$569,229元整(如附件2)

提供擔保,陳情人同意國泰銀行建國分行的提議著手進行辦理手續「對保」,陳情人因上班無法於銀行營業時間內到行辦理,經國泰銀行建國分行特別安排「夜間對保」晚上七時30分左右抵達,經國泰銀行建國分行對保人員出示對保文件,並口訴說明:「國泰銀行建國分行同意本件房屋轉貸案;因房屋所有權人甲○○年齡過高,所以由房屋所有權人甲○○提供擔保;陳情人乙○○當債務人,如沒有問題請?方在文件上簽名後用印(行員代勞)」很單純房屋轉貸款的貸款,因「對保」當時值國泰銀行建國分行營業時間外,經由對保人員說明後即簽署貸款文件,因時間緊迫當場不容有時間看清文件內容的陷阱,但是事後調閱(如附件A)白紙黑字載明,查本件貸款總金額為新台幣141萬國泰銀行建國分行做最高設定,故貸款新台幣141萬元整(設定加20%設定170萬元,國泰世華逕行按貸款金額加20%設定(每家銀行都是這樣辦理設定的)亦所謂的是最高額度設定。)每月連本帶利灘還。國泰世華銀行在貸款契約:

條款一、甲方(及或連帶保證人)提供不動產為擔保者,同意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乙方。各該擔保物所擔保之範圍,為甲方對乙方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設定金額內之借款、票據、墊款、透支、保證、信用卡消費款、利息、延遲利息、違約金、乙方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與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等債務。

(事後調閱(如附件A)白紙黑字載明才發現…)。五棟不動產房屋抵押契約書均遭「國泰銀行」加入非抵押貸款之條款(如附件A)情事。

爭議問題是:

1、原先乙件房屋設定抵押貸款轉貸新台幣141萬元整,竟莫名其妙遭「國泰銀行建國分行」分成二筆,一筆是新台幣柒拾萬元,另一筆是新台幣柒拾壹萬元整,這款行徑是否需要告知貸款人同意後;並簽署書面同意書才成立?

a、尤其每每到「國泰銀行」桃園縣內如桃興分行(復興路)或是延平分行(延平路)中壢分行(中央西路)…等分行填開貸款繳款單時,報出乙○○債務人身分證ID.NO.時,各分行承辦人員均異口同詞爆出「怎麼搞的…一大堆帳號…要怎麼開…啊!」。

b、桃興分行(復興路)、延平分行(延平路)還會客氣地稱稍後,立即代為聯繫「國泰銀行建國分行」協助填開列印製繳款單。中壢分行(中央西路)或是其他如台北縣部份分行則無法受理製單建請「乙○○債務人」直接向「國泰銀行建國分行」洽請製單…云云,中壢分行(中央西路)窗口稱她不會開這麼複雜,妳這要怎麼開?還需透過「乙○○債務人」用行動電話聯繫「國泰銀行建國分行」詢問帳務部門指導中壢分行(中央西路)人員如何製單!這還需要「乙○○債務人」用自己的行動電話來聯繫「國泰銀行建國分行」詢問帳務部門該如何處理不是很奇怪嗎?

c、連「國泰銀行」其他分行貸款部門都無法釐清的帳務,叫民眾如何採信才好!

d、很單純的問題「國泰銀行建國分行」帳務部門只要提供每一筆帳款即有一個帳號,讓「乙○○債務人」等透過ATM或是網路ATM或是匯款匯入即可,但是據查各銀行的貸款部門帳務不是如此處理,規定「債務人」一定要開設一個活儲帳號後,授權銀行自該帳戶自動轉帳,否則「債務人」需透過電匯方式方能入帳,極盡刁難「債務人」這種情形非常不正常主管機關業務稽查可曾察覺到,期望主管機關督導業務能稽察實際惠予糾正不當業務。

2、另陳情人乙○○當債務人後,因個人經濟出現重大危機,以致積欠「國泰銀行信用卡中心」20萬餘元,後經「國泰銀行信用卡中心」訴請民事裁定(債務人即陳情人乙○○未出庭)逕行裁定新台幣貳拾?萬元確定後。

a、「國泰銀行信用卡中心」逕行申請法院拍賣「房屋所有權人甲○○(即投訴人乙○○之父親)之房屋裁定,指稱該屋有擔保「債務人即陳情人乙○○」信用卡消費帳款之義務(如附件A)所載。

b、這款魚歸魚蝦歸蝦之事;也能混為一起計算,一是房屋抵押貸款另一是信用消費款,況且;「陳情人乙○○即債務人」申請信用卡時申請書資格核准時並未有「房屋所有權人甲○○(即陳情人乙○○之父親)之擔保。

c、「國泰銀行建國分行」這種做法未免不盡合理,講明的是辦理房屋抵押貸款,基於民眾消費者信賴銀行非地下錢莊之心態,載入非房屋貸款之內容條款>擺明的是「設局」,這種做法比地下莊還嚇人呢!

d、這種「房屋貸款契約」未事先讓相對人攜回詳加閱讀,倉促即簽署是否衍生法律效用問題?

e、呼籲社會大眾如有在「國泰世華銀行」辦理房屋貸款之前,務必看清楚「契約書」詳載內容,杜絕倉促簽定以免造成不可挽救的局面。如已完成貸款者亦可向貸款銀行申請調閱貸款契約書內容,即時了解自己簽屬之權利與義務。

二、延續上「爭議問題是:2」陳情人乙○○因個人經濟出現重大危機,以致積欠「國泰銀行信用卡中心」20萬餘元,後經「國泰銀行信用卡中心」訴請民事裁定(債務人即陳情人乙○○未出庭)逕行裁定約新台幣貳拾?萬餘元確定後,截至98年12月底止經向「國泰銀行信用卡中心」債管部門聯繫已累積高達到新台幣31萬餘元,經向「國泰銀行信用卡中心」減免利息與恢復債務理債分期方式償還,均遭「國泰銀行信用卡中心」拒絕,陳請相關單位協助民眾處理。

三、陳情人乙○○原先分別尚有四筆房屋貸款:

2、位坐落於台北市*****街***段***號**樓套房抵押貸款71萬元整,被逕行分成二筆:

a帳號:

223-38-003112-3貸款35萬整分240期利率2.51%每月繳$723元已繳60期(計五年)貸款餘額$35萬元整(如附件3)

b帳號:

223-38-003113-1貸款36萬整分240期利率2.51%每月繳$1,934元已繳60期(計五年)貸款餘額$289,768元整(如附件4)

3、位坐落於桃園縣八德市****路***巷**號15樓套房抵押貸款,被逕行分成二筆:

a帳號:

223-38-003114-0貸款28萬整分240期利率2.51%每月繳$578元已繳60期(計五年)貸款餘額$28萬整(如附件5)

b帳號:

223-38-003115-8貸款29萬整分240期利率2.51%每月繳$1,558元已繳60期(計五年)貸款餘額$233,425元整(如附件6)

4、位坐落於桃園縣八德市****路***巷**號14樓套房抵押貸款,被逕行分成二筆:

a帳號:

223-38-003122-1貸款28萬整分240期利率2.51%每月繳$578元已繳60期(計五年)貸款餘額$28萬整(如附件7)

b帳號:

223-38-003123-9貸款29萬整分240期利率2.51%每月繳$1,558元已繳60期(計五年)貸款餘額$233,425元整(如附件8)

5、位坐落於桃園縣八德市****路***巷**號7樓套房抵押貸款。(這一筆為何又沒分成二筆)

a帳號:

223-38-006266-5貸款52萬整分240期利率2.51%每月繳$2,794元已繳52期(計四年又4期)貸款餘額$433,980元整(如附件9)

由上可知;一件貸款要分成二筆或是一筆,貸款人豪無自主權任由「國泰銀行」隨意操作,消費者務必接受,否則;就是違約即遭「強制拍賣」。

原先以上四筆含「房屋所有權人甲○○(即陳情人乙○○之父親)之不動產擬辦理共同設定抵押貸款,經向「國泰銀行行銷人員」表明不要辦理共同設定,唯恐萬一某一間(或是某一筆不動產)套房出售時,需單筆清償塗銷設定時方便行事,經「國泰銀行行銷人員」敘明,如果分開設定需逐筆收取不動產鑑價費…,陳情人乙○○同意支付逐筆不動產鑑價費,之後陸續辦理完成設定後撥款(同時扣除不動產鑑價費…等費用),目前仍正常繳款中。

經向「國泰銀行建國分行」調閱原始房屋抵押貸款時簽署契約時均發現(如附件A)國泰銀行所載加註非抵押貸款之外特別條款,雖是兩造簽署貸款契約內容與一般房屋貸款契約內容精神原意完全不同,可以如此(明修棧道暗度陳倉)嗎?違背抵押貸款原本意思有法律效用嗎?該如何處理法律問題?該如何尋求行政救濟?消費者倉促於夜間簽下房屋貸款。

四、聽說:「契約」需先讓相對人攜回閱讀…後,查本件未如於上項說法先攜回閱覽條款,請問本件契約有效力嗎?又房屋所有權人甲○○(即陳情人乙○○之父親)可否主張提供房屋不動產確認僅供房屋貸款債權擔保而已之訴。

五、「國泰銀行建國分行」核貸房屋所有權人甲○○(即陳情人乙○○之父親)141萬對保後,爾後繳款時發現「一屋二吃」一筆房屋抵押貸款新台幣141萬元整無故分成二筆,一筆是新台幣70萬元整另一筆是71萬元.整計息繳款,且未事先告知債務人或是提供擔保人。

甚至債務人每月繳款如到其他分行填開繳款單時,還遭質疑「哇!」一大堆帳號;要怎麼開啊!(建議>最好找原始貸款建國分行開取繳款書較清楚),連帶國泰銀行其他分行都在質疑了;為何每件貸款分成二筆…?債務人或是提供擔保人事先均不知情。

六、陳情人乙○○在「國泰銀行信用卡中心」尚有欠費,因此;存入「國泰銀行建國分行」活儲帳戶內要繳付房屋貸款的都遭「國泰銀行信用卡中心」逕行扣款,衍生房屋貸款扣款不成造成滯納金,況且;「國泰銀行信用卡中心」尚未訴請法院依法裁定確定債權前即逕行涉嫌違法扣款合乎法令規定嗎?

七、陳情人乙○○因活儲帳戶遭「國泰銀行信用卡中心」逕行鎖住無法異動,以致無法正常使用原先授權活儲帳戶扣款轉帳繳付房屋貸款,經向「國泰銀行建國分行」反應無效,規定一定要用活儲轉帳繳款.方式,否則;即是到分行房貸部門開繳款單再臨櫃繳款。

為何一筆清楚的房屋貸款,兩造簽屬貸款契約後,銀行理應增列一個貸款帳戶俾供貸款人繳款理財專用,在資訊科技發達的社會,貸款人無論是透過ATM或是網路ATM(約定帳號或是非約定帳號)隨時能轉帳繳款或是償還本金,不應故意刀難民眾非透過臨櫃電匯不可,況且;目前臨櫃電匯匯費收取自30元~100元不等,有些銀行收取匯費還拒不給予收據,當質疑為何不給收據時,才改口稱你要收據是嗎?隨便列印一張收取匯費100元的收執(稅務稽徵處根本無法查察到)怪哉!銀行明目張膽收取30元~100元電匯費用無法提供發票(發票稅總繳;因此沒有發票)一個營利事業單位有使用統一發票而電匯匯費收取自30元~100元不等,形同拒開發票妄稱發票稅總行總繳無庸開發票,這樣稅捐機關能查到逃漏稅嗎?對每一個小店鋪依法填開發票公平嗎?如能允許這種做法,中小企業或是小店鋪是否可比照辦理,只要列印收執;月底或是雙月底再總報繳方式,免開統一發票省事、省工、又環保,稅務稽徵只稽查小店鋪卻縱容大財團銀行企業涉嫌名目張膽的逃漏稅!

建請「銀行局」落實查核各銀行貸款繳款方式是否符合公正、公平、公開原則,不容閉門造車影響消費者的履約繳款,剝奪民眾的權益。

經查國內銀行或是外商銀行例如匯豐銀行、國泰銀行、永豐銀行都是如此不合理的限制規定(陳情人乙○○可證明)。

八、此外;另有貸款人丁○○自民國94年8月起向向「國泰銀行建國分行」辦理房屋抵押貸款。

1、位坐落於桃園縣八德市****路***巷**號11樓套房抵押貸款。(這一筆為何又沒分成二筆)

a帳號:

223-38-006268-1貸款52萬整分180期利率2.01%每月繳$3,426元已繳53期(計四年又5期)貸款餘額$391,418元整

由於本件抵押貸款由「國泰銀行建國分行」代為投保火險,投保時衍生標地物地址錯誤,事隔2~3年後才讓貸款人發現後,向「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桃園、台北市等地區理賠部門請益,三地區理賠部門異口同詞的表示:「投保標的物地址寫錯,即屬於無效保單,即使出險也無法獲得理賠…云云」,因此;立即向「國泰銀行建國分行帳務部門陳先生表明」終止授權扣款投保事宜,爾後改為貸款人自行投保後。

再檢附收據與錯誤保險單向「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中壢市延平路)申請退保理由:「標地物地址錯誤」,申請退還以前所有錯誤2~3年溢收之保費,意料中之事:大財團吃定市井小民,只退還尚未滿期的保費。如圖:退款支票。

國泰集團豈能如此吃定市井小民,由「國泰銀行建國分行」不迴避涉嫌業務利益輸送,向關係企業「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錯誤,還不認帳強行收取無效保單保費,比土匪還鴨霸!

一個法治社會竟能允許財團如此為所欲為嗎?

即可自動顯示預設帳戶之交易明細

帳號223-50-207264-1自98/12/01至99/01/25

99/01/22提出133.00餘額479.00

說明:產險保費

備註:火險費

「國泰銀行建國分行」又涉嫌任意盜領儲戶存款(如上交易明細所載即是)儲戶未授權,「國泰銀行建國分行」涉嫌逕行盜領儲戶存款一併陳請銀行局…等查處,還我公道來!

以上所有陳情人代理發言人:黃招斌敬啟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國泰金控>極盡瞞上欺下>睜著眼說瞎話…[url黃招斌回應國泰金控更新中…

附檔: 陳情書原稿(相對人電0936210000索密碼)  行政院院長信箱受理  金管會民意電子信箱-回覆函  國稅局回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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