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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路外停車場實施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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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02-23 08:40   更新日期: 2009-02-10 09:16   天眼日報記者 王秋堂 / 台南市 報道  

【天眼日報記者王秋堂/台南市報道】

為進一步提供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措施,臺南市政府自98年2月10日起針對出入口管制之公有路外收費停車場實施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措施,歡迎身心障礙者多加利用。

臺南市政府表示,為使公有資源達到有效管理之目的,故比照先進城市以停車當時載有身心障礙者(憑身心障礙手冊認定)之事實,提供「限時免費、逾時半價」之優惠方式,鼓勵身心障礙者優惠使用路外停車場,並免除事先登記制或限制優惠對象等條件。

交通處進一步表示,自98年2月10日起台南市公11立體地下停車場與海安公6停車場開始實施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措施,方式如下:

一、以當次停車載有身心障礙者或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駕車(於離場時出示身心障礙手冊,以供辨識登載)者為限。當日當次(以入場時間為準,含跨日停車)前4小時免費,以後時數採半價收費;本優惠措施以每一路外停車場為單位獨立計算;同ㄧ停車場每日限優惠1次,超過1次以上者依其停車時數半價收費。

二、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同一戶籍眷屬持有之車輛(限小型車),可憑身心障礙者手冊、行照、駕照等證件(以眷屬車輛申辦者另攜帶戶口名簿)正本(影本留存),至各路外停車場購買該停車場月票(限停該停車場),優惠以「臺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所訂路外停車場小型車月票價格之半價(目前為每月1,600元)計之。同一停車場每一身心障礙者限申購一張優惠月票。

三、爾後若有新增出入口管制之路外停車場亦比照辦理;各路外停車場若公告有更優惠措施,則以該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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