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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起,申辦國際駕照不受國內駕照效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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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3-07 20:01   更新日期: 2010-03-07 20:02   天眼日報記者 向文娟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向文娟/高雄市報導】

因應國人留學及國際經貿商務使用國際駕照的需求,交通部3月4日公布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辦理國際駕照時可提前換發國內駕照,從此民眾旅居國外時國際駕照到期,引起不便的情形將大幅降低。

國際駕照的效期比照國內駕照,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國內駕照則應在到期前後1個月內換照。曾有民眾想要出國幾個月,但駕照尚餘的有效期間卻還有1個月以上,還不到可以換駕照的期間,因此無法申請期間較長的國際駕照。修法後,有上述情形的民眾,可以申請到效期3年的國際駕照。

除了辦理國際駕照者可提前換駕照外,這次修正的規定,還包含補發駕照的有效期間。修法前駕照遺失或損壞申請補發,除了剛好在原駕照有效日期前30日以後者可以比照期滿換照的新效期外,只能補發與原效期相同的駕照。這次修法,國人除特殊狀況外,補照時不論剩餘的效期有多久,可視為到期換照,新駕照可有6年的有效期間。但如果持照人有特殊的情形,例如非我國國民仍受限於居留期限。曾因肇事致人死傷被處註銷駕照,經過6至12年禁止重考期間後重新考領效期為1年的臨時駕照,只能補發原效期的駕照。

此外,職業駕駛人59歲以下者每3年應辦理體檢申請審驗(60歲以上者則為每年),審驗日期是以生日為準,因此申請補發駕照時,原則上仍依原來的有效日期,以免審驗日期產生混亂。但駕駛人若願意提前辦理審驗,仍可補領效期6年(60歲以上者為1年)的新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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