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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亂源 官逼民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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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4-15 20:16   更新日期: 2010-04-16 08:12   會員 董治衡 / 台北市 投書  

【會員董治衡/台北市投書】

陳前總統涉及的國務費等相關弊案,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召開最後一次言詞辯論庭。堅持站著陳述的陳水扁強調,他從頭到尾都沒有侵占公款,批檢方「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檢察官辦案品質與心態再度引起社會大眾及民意代表的熱烈的輿論討伐。

三、四十年來,臺灣社會有明顯的進步,經濟與政治的改革開放更是有目共睹;然而,在司法人權的維護正義公道上,實為國人所詬病。疏於蒐證、草率起訴的檢察官,絕對是侵害人權、浪費司法資源的始作俑者。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在和艦案高院更一審中,因為不滿已定讞的背信罪又發回更審,當庭怒斥審判違法、違憲,甚至中途離席,也揚言不再出庭。一位全球第二大半導體的企業家,賭上一生的企業成果與身家性命,來凸顯司法人權遭迫害問題。

他表示:司法濫訴有如凌虐人民的絞肉機,只要絞進去往往屍骨無存,流浪法庭三十年就是如此,埋葬了三位老人青春?月及一生作為。曹董所堅持的是案件在二審定讞,為何檢察官還可以上訴?法官判還發回更審?這是違法、違憲,非法的法庭不能審判他,出庭是污辱了自己的智慧,不明是非,被司法玩弄,是他所不能為,萬一被公權力拘提,沒有辦法反抗,受迫出庭不為恥辱,對得起自己。據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十四條第七項:「任何人已依一國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宣告無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懲罰。」由於兩公約的施行法已實施,任何與兩公約牴觸的國內法律均為無效,因此檢方上訴理由,已違反兩公約與憲法第十六條人民訴訟權的規定。

檢視臺灣人權現況,雖然社運團體關心與監督不斷,但總讓人對政府維護人權的魄力與效率質疑。尤其,臺灣政治力介入影響法治運作,時有所聞,但更嚴重的是司法檢調體系濫權違法,公然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無罪推定原則,足讓國家的人權法治形象掃地。檢察體系常有濫權濫訴情形,諸如10餘年前的太極門案,承辦檢察官侯寬仁違反偵查不公開等多項缺失,台灣高檢署卻擱置八年未作應有處分,而這只是冰山一角,應檢討是整個司法的體制,司法人員一路受國家栽培,受國家薪俸,拿的是老百姓的辛苦錢,辦案卻隨便亂辦,甚至以職務之便欺壓老百姓,叫人民如何信賴政府?

司法是介於「人」與「神」之間的工作,因而,司法應是人權的守護者,所執行的職務和人民的生命、財產、自由、名譽都息息攸關。當今臺灣社會確實存有部分執法人員利用其「司法獨立」之無上權力,亦有配合當權者之旨意,濫訴成冤,實為民主法治之嚴重缺憾。曹興誠怒斥法庭,本應受到批判,反而很多民眾期盼藉由曹先生案政府整個司法的革新,能夠平反司法帶動社會公義。原本是司法的個案,卻受到廣大民眾的支持與高度的期待,所謂法逼民反,一個沒有人權保障的司法,不過是虛偽正義的司法,將失去人民的信賴。歐巴馬說他寧做一任好總統,也不做二任平庸總統,馬總統您呢?

姓名:董治衡

地址:台北市

職業:研發機構/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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