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稅務新聞 > 各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學生團體在校內辦理娛樂活動有收費者,應申報課徵娛樂稅

各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學生團體在校內辦理娛樂活動有收費者,應申報課徵娛樂稅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0)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10-05-13 19:18   更新日期: 2010-05-13 19:19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凡/台中市報導】

學生團體於學校校慶時,經常舉辦社團活動,如電影欣賞、舞蹈表演,也有邀請知名歌星到學校辦理演唱會等活動,這些活動如有收費情形,請依規定辦理娛樂稅申報手續。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學生團體在校園內舉辦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的情形,無論是否抵用飲料或餐點費用都應該報繳娛樂稅,並依現行娛樂稅法第8條規定,在活動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的手續,以免受罰。

納稅人如果對娛樂稅方面有任何疑問需要進一步的資訊,請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任何課徵娛樂稅的問題。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