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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否適用住家用之稅率與戶籍有無遷入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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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5-16 17:12   更新日期: 2010-05-16 17:12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凡/台中市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是否適用住家用之稅率係與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有否作為住家有關,而與房屋坐落地址有無遷入戶籍並無關係。

房屋稅之稅率分為住家用、營業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三種,台中市房屋稅住家用稅率1.2%,營業用為3%、非住家非營業用為2%,因房屋稅係按房屋之使用情形課徵,房屋使用情形如果是供住家用者,不論是自住或出租作住家使用,均可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並不需要將戶籍遷入設籍於房屋所在地。此與地價稅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必須遷入戶籍及房屋須供自住使用且無出租無營業使用情形,方能適用之條件有所不同。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請檢視您的房屋稅單,查看適用之稅率是否正確,如果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已變更,而仍適用較高之稅率,請即時向房屋所在地之總局或轄區分局提出申請,以節省房屋稅負擔,您如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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