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稅務新聞 > 車輛所有人如對註銷牌照處分不服,應向監理機關申復

車輛所有人如對註銷牌照處分不服,應向監理機關申復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1)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10-05-20 19:10   更新日期: 2010-05-20 19:11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富釧/台中市報導】

民眾對於車輛牌照註銷,又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經處罰鍰之案件,常以未接到車輛檢驗通知或註銷牌照裁決為由,提起異議。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公路監理機關依其法定職權作成註銷牌照處分,倘納稅義務人有所不服,應向管轄之監理機關提出申訴,在未經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前,稅捐稽徵機關自得倚為違章論處之要件。

稅務局同時呼籲,車輛應注意依限辦理定期檢驗,否則一旦經註銷牌照,又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處罰,不可不慎。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