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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修正第4條、第5條及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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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5-27 15:44   更新日期: 2010-05-27 15:45   天眼日報記者 劉鳳瑩 / 苗栗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劉鳳瑩/苗栗縣報導】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27日表示,現行契稅條例第1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契價,未達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者,得依評定標準價格計課契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指出,惟實務上,納稅義務人多以評定標準價格申報契價核課契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說,為使課徵契稅之計算方式更為明確,明定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並配合修正但書及刪除第4條、第5條「按契約所載價額」等文字,使課徵契稅之計算方式更符實際,以收簡政便民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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