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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請擦亮尚方寶劍發揮制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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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6-17 14:49   更新日期: 2010-06-18 00:33   讀者 呂劍鋒 / 新北市 投書  

【讀者呂劍鋒/新北市投書】

今年六月份監察院彈劾,發生在八十五台南竹竿女童命案,謝姓主嫌,經過13年歷經九次判決,七次更審逆轉改判無罪,監委趙昌平則批評台中地檢署的偵辦有重大瑕疵,起訴也過於草率,偵辦本案時直接去醫院而未到案發現場,檢察官未到現場勘驗,對被告抗辯遭刑求也未依法調查,只知一味上訴,錯失掌握蒐集人證物證的先機,拖過公務人員懲戒法10年有效期間。

今年五月份監察院彈劾案,同樣的發生在八十五年間發生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遭姦殺案,嫌疑犯江國慶經軍事法庭審理草率結案,非法手段取供,其自白內容和客觀證據充滿矛盾,法庭只採信瑕疵證據,其他證物尚未檢定,又漠視另一凶嫌可靠自白,經監察院調查,起訴過程顯有瑕疵,然江國慶早已判處死刑並已伏法,根據江國慶獄中書信,軍方拿電擊棒威脅,還用強光照射,並要求他整夜作體能訓練,過程至少三十七小時,八十八年偵辦桃園基地指揮部彈藥失竊案,宣布破案後,警方查獲許姓男子,有可能涉及本案,軍方如此草率錯殺無辜的人遭監院彈劾,然江國慶在天之靈含冤莫白。

今年四月份立委羅淑蕾在立院對法務部曾勇夫部長質詢提到,在八十五年發生的太極門案,承辦檢察官侯寬仁經監院調查違反偵查不公開等八大缺失,該案歷經10年7個月,判定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三審定讞無罪確定,也創下一、二、三審,無更審記錄,國家冤獄賠償184萬元,監察院要求法務部嚴以究責議處,然法務部怠忽職守拖過公務人員懲戒法10年有效期間。

羅淑蕾表示「…..你們就是一句話,就是時效消滅了,那這裡我請教一下,公務員懲戒法有十年的時效,可是公務員的考績法並沒有時效的規定,那法務部仍然可以處罰啊,你可以用公務員考績法去處罰,為什麼不處罰,那麼你所稱的時效消滅了,那到底你是蓄意忽視考績法,是不是有包庇下屬呢?」

所以筆者認為監察院應落實運用國家賦予的尚方寶劍,對失職司法人員及其上級單位糾正、彈劾,失職之個人升官應撤回並移送法辦,甚至需付損害賠償責任,並連帶處份,百姓才能真正相信司法,否則檢調單位位高權重掌握權勢活在自己的世界,以臆測、推論斷人生死,容易淪為當權人的打手與幫兇,善良百隨時都可能成為下個冤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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