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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血淋淋的事實;讓司法的貞操備受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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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8-25 19:23   更新日期: 2010-08-26 09:10   天眼日報記者 黃彥樺 / 桃園市 報道  

【天眼日報記者黃彥樺/桃園市報道】

一件血淋淋的事實;讓司法的貞操備受考驗…

本件係新竹國際商銀之職員報案,懷疑客戶之貸款資料有造假之嫌,經通信監察,認為本人(韓玉潔)有電話連帶關係,即由檢察官開立搜索票將本人(韓玉潔)拘捕到案,但刑警以各種不正方法取供,檢察官製作之筆錄又湮滅刑警的不法事證,對於被告有利之證詞卻完全未記錄於筆錄中,只一味的要我認罪,我不願一再的被誘騙認罪,所以才要求法庭勘驗刑警ˋ檢察官之偵訊筆錄,這樣才讓刑警ˋ檢察官的不法曝了光!而我不願配合法官認罪結案的下場,就是遭法官枉法重判,這個過程也在法庭之錄音光碟中真實呈現。上訴的程序也只是徒具形式,事實根本不查,而我以刑警ˋ檢察官ˋ法官之不法資料作為上訴二審ˋ三審的證據理由,這種做法只是加速我的判刑確定而已!我將刑警ˋ檢察官ˋ法官違法失職的證據陳情各司法管理單位,但所有的司法管理單面對鐵證如山的證據皆能視而不見,說他們單位內人員無違失情事,要不就是根本不做處理,要我循司法管道救濟,但我循司法管道救濟的結果,卻是回覆我於法不合!綜合以上之原因,才讓我出來挺身對抗司法的不公ˋ並揭發司法的黑箱作業。

一、引爆司法未爆彈之檢察官篇: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陳宏兆湮滅刑警不法事證、檢察官黃秋婷以[撤案條件說]利誘被告認罪,不從即予重判!檢察官辦案可以這樣嗎?

二、引爆司法未爆彈之刑警篇:新竹市警察局員警呂炎鍾、蔡深潭、劉政育、陳建榮,以脅迫、利誘、中斷錄音等不正方法取供,勘驗筆錄,刑警不法取供無所遁形!

三、引爆司法未爆彈之法官篇:新竹地方法院法官賴淑敏黃美文林惠君濫用心證法則,配合結案就判生、不順從就判死!並製作與庭期錄音光碟內容不符之筆錄。高院法官溫耀源、許增男、王敏慧,最高法院法官邵燕玲、李伯道、孫增同、李英勇、施俊堯,明知無證據能力且未經合法之調查,卻予以判決被告有罪,已構成枉法裁判罪。

四、引爆司法未爆彈之司法單位篇:內政部、警政署、新竹市警局,都說他們單位內人員沒有違失情事喔!法務部、司法院、監察院、新竹市政府、總統府,全都不處理耶!新竹地檢署還直接吃案呢!

五、引爆司法未爆彈之新聞:(99.8.9日0800時於司法院前廣場)中天新聞於當日中午11時05分播出。

結語:我(韓玉潔)歷經司法的種種不公平對待,為了這場官司,我(韓玉潔)飽受煎熬、耗盡家產,無非只為求一個公道,奈何我(韓玉潔)四處陳情的結果,仍是得不到答案!刑警不法取供是真、檢察官濫權枉法是真、法官枉法裁判是真,為什麼這些高高在上的司法官犯法不用接受懲處,依然逍遙法外,我們這些小老百姓真如俎上肉,一點保障也沒有!今天我(韓玉潔)勇敢的站出來舉發,無視高官強權,就是要請所有遭受過司法不合理對待的百姓同胞們一起站起來同聲討伐!各司法單位、司法管理單位請別再吃案了,一手遮天還能遮多久?

引爆司法未爆彈之刑警篇:刑警不法取供無所遁形!

由勘驗陳宏兆檢察官的偵詢影音光碟中,未收錄於筆錄中的部份,意外的讓刑警的不法取供曝了光,天呀!新竹市警局的員警呂炎鍾、蔡深潭、陳建榮、劉政育四人竟然分別用威脅、利誘ˋ中斷錄音等不正方法取供!後來怕東窗事發,還派劉政育做代表要給被告封口費!

這個被告也真笨,有錢拿一拿不就得了,還要把這些刑警糾舉出來幹什麼?結果人家新竹市警局、警政署、內政部都不承認呀!都說他們的員警沒有不法喔!我想可能是新竹地方法院勘驗檢察官的偵詢影音光碟有錯誤喔!可是同時堪驗警詢筆錄怎麼也有同樣的問題呢?(97.12.26.;97.12.29.審判筆錄)

請問新竹市警局的四位警官,這又要如何解釋呢?

引爆司法未爆彈之檢察官篇:檢察官辦案可以這樣嗎?

嗨!大家還記得嗎?8月9日中天午間新聞播出一則在司法院前抗議的一個片段,現在我們還要再進一步探索抗議的緣由:

這有一份民國98年1月17日在新竹地方法院的審判筆錄(98.01.17.),內容是刊驗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陳宏兆的偵詢影音光碟!

審判筆共9頁,勘驗出檢察官陳宏兆未收錄至筆錄中的內容就佔了8頁!!到底是什麼內容這麼見不得人呢?原來全是描述刑警的不法取供!更離譜的是:只要是對被告有利的陳訴,也全被故意忽略不紀錄於筆錄內!司法不公、冤獄不斷,原來是這樣來的!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陳宏兆,您真是好樣的!

引爆司法未爆彈之法官篇:法官高興就判生,不順從就判死!

勘驗錄音的內容怎麼儘是刑警ˋ檢察官的不法事證?這個案子要怎麼結?這下子新竹地方法院的法官可頭大了!還好這些聰明的法官大人們找了公訴檢察官黃秋婷,以[撤案條件說]要被告配合認罪結案,這樣可以輕判耶!無奈這個被告又做了傻事,條件這麼好還不接受?不配合認罪結案ˋ惹毛了這些法官的下場當然是超慘的!結果被告被重判四年半,比當初公訴檢察官講好的兩年刑期多了兩年半!唉!這個被告是不是真的很笨啊?還說要討一個公道,哪來什麼公道?法官要判生判死隨他(她)們高興,誰管你什麼公道不公道?(97.12.15日之庭期錄音光碟全文或是http://www.t-ynews.com.tw/t-ynewshjb-gg/hjb2928.htm)共9頁,但收錄至筆錄之內容僅2頁!新竹地方法院法官賴淑敏真是偽造文書的高手!賴大法官:刮別人鬍子之前是不是要先照照自己?(97.12.15.準備程序筆錄)

新竹地方法院法官賴淑敏ˋ黃美文ˋ林惠君;高等法院法官溫耀源ˋ許增男ˋ王敏慧;最高法院法官邵燕玲ˋ李伯道ˋ孫增同ˋ李英勇ˋ施俊堯,諸位大法官們聯手表演如何一手遮天!自己人的不法看不到,只要被告不上道,多判個幾年,一樣也是結案呀!這就是我們的司法判決!

依照(98.1.5日之審判筆錄)所述:審判長諭知本件準備程序時,兩造曾爭執警詢自白的證據能力,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認定該自白不得作為證據。但是被告不配合認罪結案,警詢自白馬上就變成證據囉!(95年度訴字第645號判決書第49頁之標示處)

引爆司法未爆彈之新聞(99.8.9日0800時於司法院前廣場)

我以當事人的身分,揭發這宗超離譜的司法審判,透過這宗司法審判案,更顯露了司法單位一手遮天的行事作風,所有內容皆有憑有據,絕無虛偽捏造,若有任何內容與事實不符,本人願負法律上之所有刑責!

事證一:新竹市刑警大隊刑警呂炎鍾ˋ蔡深潭ˋ劉政育ˋ陳建榮四人共同以脅迫ˋ利誘ˋ中斷錄音等不正方法取供:

(以下所述皆記錄於新竹地方法院勘驗警詢筆錄中未收錄之部分)

事證如下:

我因涉及偽造文書而被列為被告,當時偵辦的刑警名為呂炎鍾,呂炎鍾一再給我洗腦,告訴我只要[全盤承認],我就一定不會被羈押,要我配合他們做筆錄,結果根本不是那麼一回事!

另:呂炎鍾為取信於我,在95年5月22日我到案當天,以辦公室電話撥給陳宏兆檢察官之手機,並指稱陳檢察官已同意:「如果我可以配合承認犯行,即可讓我交保」,當時我記下陳宏兆檢察官之手機號碼為:0921820719,於上訴高院時我有提出,經庭上當庭查證手機號碼無誤,證實確為陳檢之手機門號,也證明我所言非虛,呂炎鍾與陳宏兆檢察官以誘騙之方式要我認罪之事實可證。

蔡深潭是扮演對我[再教育]的角色!95年5月22日我被諭令羈押,所以第二次之警詢筆錄(95年6月22日)我就不再配合刑警之要求(要我全盤承認),於是筆錄錄至一半,蔡深潭即中斷錄音,對我進行[再教育],謊稱與刑警好好配合,全盤承認,這次檢察官一定會考量[無串供之虞]ˋ[無再犯之虞],就一定會讓我交保,不會再羈押我,於是我在蔡深潭的誘騙下,再次做了不實的筆錄。

劉政育就是製作我第一次警詢筆錄的刑警,製作的內容,電腦裡早已打列好,劉政育要求我:只要依照呂炎鍾給我的劇本走即可,筆錄尚未製作,新聞稿就已經發出去了!民國95年10月17日,我被借提到新竹市警局第一分局做筆錄,當時做筆錄的是呂炎鍾,做完筆錄後,呂炎鍾惟恐某些事會曝光,特地從新竹市刑大把劉政育找來,把我帶到新竹市警局後面的小辦公室,要給我封口費十萬元,當時我藉機向劉政育借手機撥打電話給當時的委任律師黃律師及柯賜海,請黃律師留下劉政育之手機號碼為0933416626,我曾在偵訊時跟檢察官報告以上之事,並請求檢察官調閱劉政育之通聯記錄,以證明我所言非虛,但檢察官非但不予理會,還刻意不將我之請求列入筆錄!(有關陳宏兆檢察官刻意湮滅刑警不法取供之事證,我已送交法務部處理)。

我在民國95年5月22日到案當天,就是這位名為陳建榮者扮演[脅迫]的角色!他把我帶到辦公室外的走廊,對我大聲辱罵,還把查扣的文件往我身上丟,脅迫我一定要全盤承認,否則他會請檢察官一件一件的起訴我,讓我這輩子永遠關不完,永遠不要想出來!

就這樣,這些刑警為求績效如此不擇手段,警界的黑暗面在我身上彰顯無疑!幸而老天有眼,這些被刻意埋沒的內容,終於在勘驗錄音中重見天日!

新竹市警局員警對我以威脅ˋ利誘ˋ中斷錄音等方式非法取供,所有事證於戡驗錄音中全部真實呈現,而我一再投訴新竹市警局;警政署;內政部,結果呢?各單位全是形式上的公文往返,對於鐵證如山的證據竟然可以視而不見ˋ睜眼說瞎話ˋ包庇不法ˋ官官相護的太過明顯,甚至我向立法委員邱議瑩邱立委陳情,請邱立委幫我義申公權,這樣他們還是不處理!

儘管內政部ˋ警政署ˋ新竹市警局以各種理由搪塞我,但是證據會講話,是不容抹滅的事實!

事證二: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宏兆一手遮天ˋ淹沒事證;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官黃秋婷配合法官賴淑敏以〔撤案條件說〕利誘我認罪,不從即予重判之所有事證。

事證如下:

我的案子進入偵查階段後,我多次向陳宏兆檢察官陳訴員警以脅迫ˋ利誘ˋ中斷錄音等不正方法取供,陳宏兆檢察官不但全未收錄至筆錄中,甚至我的辯護人要求陳檢分案調查,及辯護人?我辯護之所有陳述,皆未收錄至筆錄中,98年1月17日之審判筆錄中,內容總共9頁,而戡驗出來陳宏兆檢察官未收錄至筆錄中的內容,就多達8頁之多!陳宏兆檢察官湮滅刑警不法之事證ˋ妄想一手遮天之事實可證。

新竹地方法院自知難以結案,公訴檢察官黃秋婷及法官賴淑敏竟然對我施以[撤案條件說]:就我於警偵訊筆錄中認罪的部份判決刑度,其餘未認罪的部份請偵辦檢察官陳宏兆撤案,但我必須全權配合,不得再有異議!陳宏兆檢察官起訴我87件,現在竟然可以象徵性的認個幾件,其餘不認罪的部分由陳宏兆檢察官撤案!司法竟然可以用條件來談?乍看之下似乎對我是很有利,可是很抱歉,我不但讓[撤案條件說]破局,我還跟律師解除委任,決心自己面對司法的種種不公平!法官大人在盛怒之下,所以對我有利的證據ˋ證詞完全不採信,最後重判我四年半!

我一舉讓黃秋婷檢察官苦心安排的[撤案條件說]破局後(所有過程和內容全在95.12.15日庭期錄音光碟中真實呈現,內容多達9頁之多!而法庭上之筆錄筆錄內容僅短短2頁,對[撤案條件說]全無記載),檢察官黃秋婷顯然怒氣未消(因她苦心安排的[撤案條件說]我竟然不照她的劇本走),覺得判我四年半還太輕,竟提起上訴要求要改判我五年!

事證三:新竹地方法院法官賴淑敏ˋ黃美文ˋ林惠君,高等法院法官

溫耀源ˋ許增男ˋ王敏慧,最高法院法官邵燕玲ˋ李伯道ˋ孫增同ˋ李英勇ˋ施俊堯十一人違法裁判。

事證如下:

被我激怒的當然不是只有黃秋婷檢察官,法官賴淑敏ˋ黃美文ˋ林惠君對我不照劇本走也很生氣!在民國98年1月5日之審判筆錄中清楚的記載著:「審判長諭知本件準備程序時,兩造曾爭執(被告年月日警詢自白)的證據能力,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認定該自白不得作為證據」。然而在我不配合法官認罪結案的條件後,警詢自白反而成了本件之證據!更離譜的是:勘驗內容明明白白勘驗出刑警以不正方法取供ˋ檢察官一手遮天ˋ掩飾事實真相,然而法官卻能睜眼說瞎話,在判決書中敘述:被告韓玉潔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均係出於自由意志所為,核無不正之方法取得,其精神上未受恐懼ˋ壓迫ˋ利誘之狀態,亦未延續至應訊時致不能為任意性之供述。依上揭說明,自足認屬任意性之自白,而得為本件之證據。就是判決書上的這一段話,讓我日後陳情各單位,各單位皆引用這一段話,讓我有冤不能申ˋ有屈不能平ˋ真相永遠被埋沒!

上訴到高等法院,我以勘驗警詢筆錄ˋ檢察官偵查筆錄中刻意被埋沒的內容及[撤案條件說]之錄音光碟譯文作為證據,拜託高等法院法官溫耀源ˋ許增男ˋ王敏慧重新審查!結果這些不利於刑警ˋ檢察官ˋ法官的證物,只是加速我的判刑確定!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法官邵燕玲ˋ李伯道ˋ孫增同ˋ李英勇ˋ施俊堯五人當然也是不查,不但不查,反而以最快的速度(兩個星期不到的時間)駁回我的上訴!

大家常說:司法是有錢判生ˋ無錢判死!而我的案例應該是法官高興就判生ˋ不順從就判死!近來有一個熱門話題叫〔枉法裁判〕,不知道我這宗超離譜的司法審判算不算〔枉法裁判〕?

我於99年3月12日收到最高法院的判決書,從收到判決書到現在四個月餘,這段時間,我投書新竹市警局(電子信函1封ˋ郵寄事證雙掛號1封)ˋ警政署(電子信函8封ˋ郵寄事證雙掛號1封)ˋ內政部(電子信函6封ˋ郵寄事證雙掛號1封)ˋ法務部(電子信函8封ˋ郵寄事證雙掛號1封)ˋ司法院(電子信函7封ˋ郵寄事證雙掛號1封,由大法官書記處移文至刑事廳後即下落不明)ˋ監察院(電子信函7封ˋ郵寄事證雙掛號1封)ˋ最高法院檢察署(電子信函7封ˋ郵寄事證雙掛號1封)ˋ新竹市政府(電子信函15封)ˋ甚至連總統府(電子信函8封ˋ郵寄事證雙掛號1封)我都不放過!四個月來投書近百封!具體事證每個單位都寄!字字血淚ˋ句句心酸!問題是每一個單位皆以我被判刑確定而回絕我(連同我提供的證物一併退回),要我循司法管道救濟!關於這個問題,我請教了很多政治人物ˋ媒體工作者,他們都只有一個答案:只要是槓上了這些警官ˋ檢察官ˋ法官,我就只有死路一條,叫我要有心理準備,無論我如何陳情,都不會有人理會我!但是我不相信,我始終抱著希望,我就不相信這個世上當真沒有公理ˋ沒有正義ˋ沒有人會出來主持公道!然而這些司法管理單位ˋ司法相關單位幾乎都官官相護ˋ包庇不法,對鐵證如山的證據全都視而不見!我沒錢ˋ沒勢力ˋ沒背景!我只能不斷的投書再投書!問題是根本沒有人理我!眼看著這些違法失職的司法人員依然逍遙法外,或許仍在繼續延用相同的手法誣陷無辜的人ˋ或罪不致死的被告……現在的我證據如此齊全,而且敢站出來舉發,如果這些司法單位ˋ司法管理單位還是找理由搪塞我,然後來個相應不理,除非他們把全國的百姓同胞都當成了瞎子ˋ當成了傻子!這些司法人員ˋ司法單位還能一手遮天嗎?請問還能遮多久?

我投訴到最後,再找不到單位可以投訴了!雖然檢察總長黃世銘先生指示我,要我檢具事證,逕向管轄之檢察署檢察官提出檢舉!但是律師告訴我,那是沒有用的,多少的警官ˋ檢察官ˋ法官都曾被告過,到最後全是不起訴,走到哪裡都是他們自己人,他們怎麼可能有事?如果司法真有這麼公正廉明,我就不會一路上訴ˋ一路被駁回!話雖如此,我依然不死心將檢察總長黃世銘先生的指示再次陳情法務部,法務部檢察司將我的陳情於99年5月31日檢送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宋檢察長,請宋檢察長儘速參處逕復並副知法務部檢察司,但是我的陳情已經超過兩個月了,要懲處陳宏兆ˋ黃秋婷兩位檢察官的違法失職真有這麼難辦嗎?證據我已郵寄到滿天飛了,宋檢察長若真要辦,還怕沒證據嗎?我很感概:我國空有一堆法令,但是對這些知法犯法的司法人員卻形同虛設ˋ違紀犯法者依然逍遙法外!司法單位姑息養奸,監察單位徒具形式,讓所有的陳情成為公式化往來!因而造就這些自以為很偉大ˋ隨意斷人生死的警官ˋ檢察官ˋ法官,還有司法單位的長官們,自以為還是可以繼續黑箱作業,還是可以繼續神不知ˋ鬼不覺的玩弄司法!但是這次要讓他們知道:司法是很神聖的,不是讓他們隨意玩弄的,現代包公也不是這樣子當的!最後我要請求司法院院長為我發佈保護令:太多人提醒我ˋ叫我要小心!因為我不知道這些被我舉發的司法人員及司法單位會如何報復我,所以我要請司法院長發佈保護令給我,我個人會如何我已不再害怕,但我要保障我家人身家性命及財產的安全,請司法院長無論如何一定要幫幫我!

今天我選擇這種方法揭發司法人員ˋ司法單位的種種不法,就是要請所有遭受過司法不合理對待的百姓同胞們一起同聲討伐,也要請馬總統加速司法改革,廉政署的設立刻不容緩!

引爆司法未爆彈之司法單位篇:各司法單位都說他們單位內人員沒有違失情事喔!

筆者將刑警ˋ檢察官、法官的不法事證投書新竹市警局(電子信函1封、郵寄事證雙掛號1封)、警政署(電子信函8封、郵寄事證雙掛號1封)、內政部(電子信函6封、郵寄事證雙掛號1封)、法務部(電子信函8封、郵寄事證雙掛號1封)、司法院(電子信函7封、郵寄事證雙掛號1封,由大法官書記處移文至刑事廳後即下落不明)、監察院(電子信函7封、郵寄事證雙掛號1封)、新竹市政府(電子信函15封)、甚至連總統府(電子信函8封、郵寄事證雙掛號1封)筆者都不放過!五個月來投書近百封!很嚇人吧!問題是每一個單位都說他們單位內人員沒有違法情事喔,要筆者循司法管道救濟!許多有經驗的人都說:只要是槓上了這些警官、檢察官、法官,就只有死路一條,無論筆者如何陳情,都不會有人理會的!好像真的是這樣耶!司法單位ˋ司法管理單位全都官官相護、包庇不法,對鐵證如山的證據理所當然視而不見!把全國的百姓同胞都當成了瞎子、當成了傻子!這些司法人員、司法單位最擅長的一手遮天,聽說還能遮很久!(立法委員邱議瑩國會辦公室函)、(內政部函)、(警政署書函)、(新竹市警察局書函)、(司法院刑事廳書函)、(監察院函)、(法務部檢察司書函),新竹地檢署檢察長還在繼續吃案喔!每個單位儘管不承認有違失情事,好歹還回覆個書函,那請問新竹地檢署呢?(法務部檢察司E-mail函)

附檔: 新聞媒體採訪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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