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綜合新聞 > 凡那比颱風過後之消費者旅遊觀光權益

凡那比颱風過後之消費者旅遊觀光權益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0)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10-09-23 17:35   更新日期: 2010-09-23 17:37   天眼日報記者 陳文章 / 雲林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陳文章/雲林縣報導】

凡那比颱風帶來的驚人雨量,重創南部地區,造成部分道路交通中斷、旅遊無法成行之情形。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提醒消費者注意:

一、如係參加國內團體旅遊者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公告之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

(一)對於已無法進行旅遊行程之地區,消費者於出發前,得參照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0條規定,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並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旅行業者得以扣除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給消費者。

(二)對於擬前往之旅遊地區如非屬上述已無法進行旅遊之地區,而係認為該地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消費者於出發前,亦得參照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0條之1規定,向旅行業者主張解除契約,但應按旅遊費用最多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之金額,補償旅行業者。

(三)至於目前正在行程中之旅遊團,因無法依預定之旅程、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參照民法第514條之5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3條規定,旅行業者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但因變更而節省支出經費者,應將節省部分退還給消費者;消費者如不同意旅行業者之變更旅程決定,得終止該契約,並請求旅行業者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惟該等送回費用須由消費者負擔。

二、如係直接向旅館業者訂房之消費者,其所訂旅館、民宿因凡那比颱風帶來的豪雨,致無法前往入住時,亦得參照交通部觀光局公告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第9條「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無法履行時,乙方(業者)應即無息返還甲方(消費者)已支付之全部費用」或參第8條「甲方變更住宿日期者,應先通知乙方,經乙方同意,甲方不需支付因變更所生之手續費」規定辦理。

三、原本已購票,擬搭乘高鐵或台鐵,卻因颱風致行程取消或中斷之旅客,如係擬搭乘高鐵者,得依高鐵旅客運送實施要點第50點及第52點辦理退票,而擬搭乘台鐵之旅客,得參照台鐵局網站揭示之資訊,持列車停駛或中斷期間未乘之乘車票於15日內(含當日)洽就近車站辦理全額退票。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