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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法制局關心春節期間計程車跨區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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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1-26 20:07   更新日期: 2011-01-26 20:08   天眼日報記者 黃義雄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義雄/台中市報導】

年關將至,為保護消費者搭乘計程車的權益,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主動呼籲臺中市計程車業者不應再區分縣市來收計費及加私下加收跨區費,臺中縣市已於99年12月25日合併,但仍有不少業者私下以臺中縣市跨區為由須加收跨區費,或未按表計費自行喊價的情形,法制局認為計程車業者現行作法未能保護消費者權利,提醒計程車業者應遵守相關規定。

法制局26日表示,最近據民眾反應臺中市計程車收費無統一標準,有關春節期間計程車加成收費規定,交通局已經在1月12日發布新聞稿,而據法制局消保官表示原臺中市計程計費方式係採跳表方式計價,臺中縣計程車業者除高鐵站外,均採「喊價」方式,容易造成短途距離有高價收費的情形,在縣市合併後亦發現業者仍以臺中縣市不同區域採取不同收費標準,造成民眾搭乘計程車的不便,法制局長林月棗表示目前臺中市已成為一個區域,計程車業者應檢討統一收費標準,不應再區分縣市來計費及私下加收跨區費。

消保官也調查發現臺北市採跳表方式計價,新北市除淡水、瑞芳及烏來地區等偏遠地區採統一定價方式外,其餘亦採跳表方式,在跨區方面並無收取費用,臺南市區內亦採跳表方式收費,原臺南縣部分如係短程亦採跳表方式,遠程部分採議價方式,高雄市市區內則全面採跳表收費,原高雄縣鄰近市區部分,亦採跳表方式,偏遠地區或遠程者則採議價方式,目前臺中市做法與其他縣市有些差異。

林月棗表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程車應加裝自動計費器,並按規定收費。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違反依第56條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6個月至1年或廢止其營業執照。

林月棗呼籲計程車業者不應該再區分臺中縣市區域來分別計價,並要求業者以跳表方式收費,不宜後事自行喊價或私下加收費用。倘春節期間消費者發現有拒載短程或故意繞路之情形,可電話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0或04-23274659)反映,而不按錶收費或擅自加價之情形,可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04-26913464)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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