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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駕照遭吊扣期間無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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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03-05 23:11   更新日期: 2009-02-05 18:20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春生 / 嘉義市 報道  

【天眼日報記者李春生/嘉義市報道】

身心障礙者駕照遭吊扣期間無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因此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經監理機關吊扣,吊扣期間應停止駕駛,亦即身心障礙者名下車輛於該吊扣期間無法專供其駕駛使用,應無上開免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同時表示,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申請所有車輛依上開法條前段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因其駕駛執照已經監理機關吊扣,吊扣期間雖請專人駕駛供本人使用,惟仍非屬「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仍應俟領回駕駛執照時再予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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