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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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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1-30 22:28   更新日期: 2012-12-01 02:29   天眼日報記者 周碧梅 / 台北市 轉載  

【天眼日報記者周碧梅/台北市轉載】

訂定「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中央銀行為督促票據交換所維護其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依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27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訂定「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供票據交換所據以制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並自101年12月2日生效。

本辦法共28條,要點如下:

一、指定票據交換所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第2條)

二、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及應配置相當資源。(第4條)

三、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一般程序。(第5條至第9條)

四、遵循個資法相關規定之程序。(第10條至第18條)

五、對相關人員、作業、物理環境及技術等採取安全管理措施。(第19條至第23條)

六、執行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計畫稽核及改善程序、紀錄機制等事項。(第24條至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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