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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收取租金於租賃契約書載明金額蓋章者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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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2-08 17:19   更新日期: 2013-02-08 17:19   府會記者 黃建彬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黃建彬/台中市報導】

按月收取租金於租賃契約書載明金額蓋章者應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於承租人所持租賃契約書「收付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其兼具銀錢性質,仍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取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

地政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如未貼用或貼用不足,經查獲除須補徵外,再依所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地政局提醒民眾,印花稅稅率雖輕但罰則很重,請勿存僥倖心理,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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