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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駕駛執照身心障礙者,經認定無駕駛車輛能力,無1人1輛免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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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2-18 12:03   更新日期: 2013-02-18 12:03   府會記者 林櫻美 / 花蓮縣 報導  

【府會記者林櫻美/花蓮縣報導】

領有駕駛執照身心障礙者,經認定無駕駛車輛能力,無1人1輛免稅之適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以其所有車輛申請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前段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如身心障礙手冊記載之「障礙類別」,經認定已無駕駛車輛之能力,無每人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須於駕駛執照註銷後,改以1戶1輛重新向稽徵機關申請免稅。

該局表示: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1輛為限,適用該項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者,除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身分證等證明文件應屬同1人所有,且均未逾期,車籍與戶籍地址須一致外,並須認定其身心障礙手冊記載之「障礙類別」有駕駛車輛之能力,始能適用每人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

該局另表示:身心障礙者本身無法駕車,如駕駛執照經監理機關註銷者,考量身心障礙者之障礙情況,有由共同生活之家屬成員負責接送之需要,得申請使用牌照稅1戶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提供身心障礙手冊、車主之行車執照(不得作營業使用且車籍與戶籍須一致)、戶口名簿(需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且有親屬關係)、車主之印章經審核符合規定即能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

納稅義務人如對使用牌照稅有疑義,可撥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電8226121轉242-246及玉里分局88825861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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