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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併解散之公司可於決算申報截止日前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審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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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2-18 15:22   更新日期: 2013-02-18 15:22   記者 王佩錡 / 台南市 報導  

【記者王佩錡/台南市報導】

公司101年度進行新產品的開發,但而後因經營上之考量,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則原來為開發新產品所投入的研究發展支出,應該於何時提出申請研發活動審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公司若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內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但公司因與其他公司合併而辦理決算申報,則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審查認定之期間,可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於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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