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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契約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者 已貼之印花稅票不能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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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2-18 17:33   更新日期: 2013-02-18 17:33   府會記者 黃蕭天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黃蕭天/台中市報導】

不動產契約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者 已貼之印花稅票不能申請退還

先生購買沙鹿地區的不動產,但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解除契約,原不動產移轉契約書已貼印花,不知道可否申請退還?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的憑證一經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該局更進一步說明,如果已貼立之印花稅票不是適用法令錯誤或稅額計算錯誤,就不符合退稅規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有任何印花稅課徵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按407,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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