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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房屋於停業或註銷營業後可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節省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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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2-20 17:14   更新日期: 2013-02-20 17:14   府會記者 陳秀瑄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陳秀瑄/台中市報導】

營業用房屋於停業或註銷營業後可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節省稅負,歡迎多加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您的房屋原來供營業用,於停業或註銷後,若實際使用情形變更為供住家或空置未使用時,為維護自身權益,請記得在停業或註銷登記後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核課,可節省房屋稅的負擔。

該局提醒民眾,營業用稅率(3%)為住家用稅率(1.2%)的2.5倍,所以納稅人房屋如有停業或註銷營業等情形,請儘快向該局申報,才可享用較低稅率。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

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稅務上相關規定,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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