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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妥戶籍登記,無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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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2-20 17:57   更新日期: 2013-02-20 17:57   天眼日報記者 邱憶梅 / 苗栗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邱憶梅/苗栗縣報導】

未辦妥戶籍登記,無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以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原經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依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例如,王小姐所有房屋原供自住且設籍於該地,現因小孩就學遷出戶籍,但實際仍居住該地卻未設戶籍,王小姐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將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戶籍一旦全部遷出,縱然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並作自用住宅使用,依法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另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請於102年9月23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只能自申請次年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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