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稅務新聞 > 自用房屋部分供作非住家使用,應如何計算房屋稅?

自用房屋部分供作非住家使用,應如何計算房屋稅?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0)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13-03-08 17:59   更新日期: 2013-03-08 17:59   府會記者 李淑晴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李淑晴/台中市報導】

自用房屋部分供作非住家使用,應如何計算房屋稅?

房屋稅依據房屋使用情形的不同而適用不同的稅率,然而房屋僅有部分面積作非住家使用或僅有1張辦公桌和1張椅子作辦公使用,該如何計算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非住家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即非住家用部分房屋面積超過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為準。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使用情形面積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俾便覈實課徵房屋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 查閱,或電話詢問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