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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稅務局「營業人經營漆彈射擊場供人娛樂應代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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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3-09 22:57   更新日期: 2013-03-09 22:57   天眼日報記者 蔡秀芬 / 屏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蔡秀芬/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近來營業人經營漆彈射擊場,其提供活動場所、漆彈、打靶射擊用槍枝、戰鬥服裝、頭盔等裝備收取費用供人休閒娛樂,業者所經營之提供遊戲活動場所供人娛樂,依財政部釋函,是屬於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依法應辦理登記課徵娛樂稅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因此呼籲上揭未辦登記業者,儘速至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以免查獲受罰。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可按代徵稅款給予百分之一獎勵金,由業者在繳納期間(每月一日至十日)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

該分局又表示:經營娛樂業者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邇來常有業者未依規定辦理,而被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又若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稅額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之罰鍰,業者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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