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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可適用扣除重劃費用並減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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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3-13 17:45   更新日期: 2013-03-13 17:45   府會記者 陳俊榮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陳俊榮/台中市報導】

土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可適用扣除重劃費用並減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措施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持有之土地不論係由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辦理重劃或核准自辦市地重劃,在重劃完成後第1次移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均有扣除重劃費用及土地增值稅減徵40%規定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在重劃完成後第1次移轉時,原負擔之重劃費用可以在土地漲價總數額中予以扣除後再核算土地增值稅,核定後之土地增值稅可再減徵40%,才為實際應繳納之稅額;如持有土地已超過20年以上,雖經重劃仍可一併適用長期減徵之規定。惟土地所有權人於申報移轉時,請檢附重劃費用負擔證明書及重劃前土地登記謄本等文件供查核。

該局提醒您,如果土地係在重劃後繼承取得再行移轉,已非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則不適用前述扣除重劃費用及減徵之規定。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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