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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土地已扣繳增值稅後申請減免致有應退稅款時應交執行法院重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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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3-13 17:47   更新日期: 2013-03-13 17:47   府會記者 李淑晴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李淑晴/台中市報導】

法院拍賣土地已扣繳增值稅後申請減免致有應退稅款時應交執行法院重行分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土地,稽徵機關在接獲執行法院通知後,即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公告現值或拍定價額較低者核定其移轉現值及土地增值稅,並通報執行法院扣繳土地增值稅款,免由當事人雙方申報。

該局特別說明,法院拍賣的土地,經依前開程序已扣繳土地增值稅,嗣後土地所有權人如有就該拍賣土地申請適用減免、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致有應退還的稅款時,該退稅款係屬拍賣所得價金的一部分,應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給債權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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