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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土地,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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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3-13 17:35   更新日期: 2013-03-13 17:35   天眼日報記者 李文怡 / 花蓮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李文怡/花蓮縣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被法院拍賣後,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必須在接到地方稅務局的輔導函次日起30天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得適用。

該局指出,土地經法院拍賣後,在7天內應核定土地增值稅函復執行法院,同時也會以雙掛號郵寄輔導函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如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稅者,應在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內提出申請。該30天的申請期限是土地稅法第34條之1規定的法定不變期限,所以,超過30天才提出申請時,依法就不能適用10﹪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稅。

該局籲請納稅人應瞭解上述30天申請期限的規定,以免喪失應有的權益,相當可惜。民眾如有其他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號或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6號洽詢,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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