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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繳納義務人歸屬及申請減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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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3-13 17:36   更新日期: 2013-03-13 21:37   天眼日報記者 李文怡 / 花蓮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李文怡/花蓮縣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針對納稅義務人對地價稅當年度繳納義務歸屬及申請減免期限有所疑義,因而特別提出說明。

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是以年計算,每年8月31日(即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在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必須負擔全年地價稅。另外,適用特別稅率課徵或減免地價稅的申請期限為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102年度因適逢例假日,故順延至9月23日,納稅義務人新取得之土地,如符合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要件者,只要在期限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整年度都可以特別稅率課徵或減免地價稅,超過期限申請就只能自明年起適用。

該局特別呼籲,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如其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事實已消滅時(例如原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嗣後全戶戶籍遷出等),納稅義務人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有逃漏稅或減輕稅賦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项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款外,並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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