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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優惠稅率之自用住宅用地 如全戶戶籍遷出時 即應於30日內

向所屬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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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3-14 17:34   更新日期: 2013-03-14 17:34   府會記者 李淑晴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李淑晴/台中市報導】

適用優惠稅率之自用住宅用地 如全戶戶籍遷出時 即應於30日內

向所屬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課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三、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納稅義務人常忽略的是,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後,不論何種原因將全戶戶籍遷出或轉供營業、出租使用時,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條件,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課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義,請撥免費電話: 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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