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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判決移轉之土地納稅義務人必須在起訴日起往前推算1年期間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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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3-14 17:37   更新日期: 2013-03-14 17:37   府會記者 許瑞詩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許瑞詩/台中市報導】

經法院判決移轉之土地納稅義務人必須在起訴日起往前推算1年期間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始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位王姓民眾前來詢問,他的土地經法院判決移轉,於是他向地方稅務局申報土地現值,且在申報前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亦無出租及營業情事,為何稅務局否准其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經法院判決移轉(含共有土地分割案件)之土地,納稅義務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有無「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標準,應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先生是在向法院起訴日後才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故不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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