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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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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4-08 17:04   更新日期: 2013-04-08 17:04   天眼日報記者 伍春幼 / 花蓮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伍春幼/花蓮縣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但民眾申請時應檢附法院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或其他具執行名義證明文件,若債權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尚須檢附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影本等資料;若為個人,則應檢附個人身分證。

該局進一步表示,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僅限於財產及所得資料,現行查調之規費每項為新臺幣(下同)250元,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年度以上所得資料,按年計件,每件規費250元。本項查調服務係全國連線作業,有需求之民眾記得備齊證件,即可就近至任一國稅或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資料。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全國各機關或撥該局服務電話0800-386969、03-8226121轉168、169分機,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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