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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預售屋,應列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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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4-08 17:14   更新日期: 2013-04-08 17:14   天眼日報記者 黃豐龍 / 嘉義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豐龍/嘉義市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自10211日起至1021231日止 ,加強個人預售屋及鉅額不動產交易案之查核,該分局提醒民眾於100年度(含100年度)以前如有出售預售屋及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自動向國稅局補報補繳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預售屋買賣係屬財產權利的交易,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暨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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