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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一經遷出,地價稅即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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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4-12 17:51   更新日期: 2013-04-12 17:51   天眼日報記者 古惠英 / 花蓮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古惠英/花蓮縣報導】

戶籍一經遷出,地價稅即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辦竣戶籍登記,為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要件之一。

該局指出,在受理的復查案件中,有部分係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因遷出戶籍,經稅務局清查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者,大多主張戶籍係因子女就學需要或其他原因遷出未設於該地,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主張應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只要戶籍一經遷出,縱然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並作自用住宅使用,已未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必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戶籍異動時應注意自身權益。如有其他疑義,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撥總機(03)82261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網址:http://www.hl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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