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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轉賣、移用處以應納使用牌照稅稅額2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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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4-13 23:37   更新日期: 2013-04-13 23:37   天眼日報記者 黃詩呇 / 基隆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詩呇/基隆市報導】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轉賣、移用,處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0元,係針對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不因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而有所區別。

基隆市稅務局呼籲車主及車輛使用人,即使是將本身所有的已完稅車牌互換,2輛車皆違反稅法規定,皆處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使用牌照稅罰則不輕,勿以身試法,每年要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勿抱持僥倖心理,以免遭查獲違規受罰,影響自身權益。

邇來發現車牌轉賣、移用日益增多,若車主發現被冒用身份資料移轉車輛及移用牌照等情形,請務必向警察機關報案並通知監理單位。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疑義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701至706、71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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