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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出租應申報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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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4-16 20:56   更新日期: 2013-04-16 20:56   天眼日報記者 曲天佑 / 台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曲天佑/台東縣報導】

自用住宅出租應申報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地上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之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計徵。因此,凡經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自用住宅,無論出租供任何用途使用,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於出租後30日內向該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稅率千分之十~五十五課徵地價稅。未申報者,除追繳應納稅款外,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該局並表示,已針對出租之自用住宅進行清查,籲請出租人誠實申報,以免違反規定遭補稅及處罰。如果您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82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該局電話231600分機26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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