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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稽徵機關否准稅捐減免或退稅申請,應直接提起訴願2013 0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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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4-18 19:36   更新日期: 2013-04-18 19:36   天眼日報記者 宋盛凱 / 台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宋盛凱/台東縣報導】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獲稅單,如對稅捐之核課不服,必須先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始可提起訴願;但如果是對其他非屬稅捐核課之處分,如對否准免稅或退稅請求之函文不服,則應依法提起訴願。

例如:納稅義務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經稅捐稽徵機關駁回其申請者,尚非屬核定稅捐之處分,而為一般性稅務行政處分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得逕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稅務局同時提醒民眾,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應於行政處分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且係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9-231600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826969轉分機23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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