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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登記制103年12月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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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4-22 12:40   更新日期: 2013-04-22 12:40   天眼日報記者 李文怡 / 花蓮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李文怡/花蓮縣報導】

為使居家式服務法制化,實際照顧幼童卻未被輔導之保母納入管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自100年11月30日修訂,增列保母登記制條款第26條,自103年12月1日起,收費照顧3親等外幼童之保母皆應依法辦理登記,也就是說,當保母要先向政府登記,但是3親等內親屬不在此限,所以祖父母帶孫子是不用向政府辦理登記的。

登記制保母的資格,採證照、學歷、訓練三軌並行制,一改以往採保母全面證照化制度,執業資格訂定過高,雖具理想性,但無法反映社會現況,恐怕反致保母地下化現象,淪為私下收托,屆時反造成兒童照顧危機。登記是保母成長的開始,政府藉由登記制度協助保母專業知能提升,提供幼兒良好托育品質。

103年12月之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保母)登記制,其資格為年滿20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ㄧ:(1)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3)修畢托育(保母)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社會處呼籲,實際執業或有意從事相關工作者,但無上述三項(證照、學歷、訓練)資格者,須於103年12月1日前完成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以符合登記資格。

至於收托人數限制、如何辦理登記、輔導、管理、收退費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目前正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團體等召開會議研商中。登記是管理的開始,透過登記的施行,希望未來實際照顧幼童的保母都能納入管理並接受繼續教育,以確保提供給幼童的托育服務品質,保母登記制度的推動是保母專業化重要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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