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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提醒您,請於繳納期限繳納稅款,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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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4-26 11:25   更新日期: 2013-04-26 11:25   天眼日報記者 胡弘吉 / 花蓮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胡弘吉/花蓮縣報導】

地方稅務局提醒您,請於繳納期限繳納稅款,以免逾期受罰!

您收到102年使用牌照稅與房屋稅稅單了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02年期使用牌照稅已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自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而房屋稅即將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自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地方稅務局指出,未於繳納期限繳納稅款者,每超過2天加徵1%滯納金,最高至15%。超過繳納期間30日後,如仍未繳納,除了加徵15%滯納金,將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強制執行不限於現金,也包括扣押存款、薪資,甚至拍賣房屋、土地、車輛等,因此,提醒各位納稅義務人,務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

如尚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或稅單遺失者,請儘速洽該局、玉里分局或花蓮監理站與玉里分站補發稅單,如有任何稅務問題,請多利用地方稅務局稅務專線:03-822-61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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