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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將於4月30日截止請儘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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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4-29 10:47   更新日期: 2013-04-29 10:47   天眼日報記者 伍春幼 / 花蓮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伍春幼/花蓮縣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02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即將於4月30日截止,經電腦銷號結果,截至4月25日止已繳稅數46,126輛,僅占全縣開徵車輛93,683輛之49.23%,還有50.77%47,557輛尚未繳納,該局呼籲尚未繳納稅款之車主儘速繳納,以免逾期遭處罰款。繳款書尚未收到或遺失者,請儘速向該局或玉里分局及監理機關申請補發繳納。為加強便民服務至5月10日止,每天中午不休息,下午延時服務至6時(假日除外),在該局1樓財產稅科使用牌照稅股有專人服務,以方便納稅義務人查詢或補單,請納稅人多加利用!若中午或延時服務時間仍無法抽空前來的民眾,也可利用電話、簡便信函或以網路方式敘明姓名、車號、身分證號碼向該局提出申請。

該局表示:利用「晶片金融卡」、「便利超商」、「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自動櫃員機轉帳」等方式繳稅免支付手續費,另「信用卡」繳稅華南銀行、台新銀行已推出免支付手續費,如果納稅義務人想省下手續費,可在繳稅截止日5月2日24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選擇上列繳稅方式依牌照稅繳款書背面說明操作程序輸入完成轉帳繳稅,既經濟、安全又方便,逾期仍需至各金融機構繳納。已辦理與銀行或郵政機構約定轉帳納稅者,必須於繳納截止日4月30日在帳戶內預留足夠存款(5月2日前扣款),以備轉帳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使用牌照稅逾徵稅期間繳納者,每逾2日日按其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至15%止,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又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緩。報停、繳銷、註銷牌照稅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緩,因此;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時,應特別留意繳納期限,務必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或裁處罰緩。

民眾對於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義,可撥打稅務局總機(03)8226121轉242-246,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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