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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繳、溢繳稅款,稽徵機關主動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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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4-29 10:50   更新日期: 2013-04-29 10:50   天眼日報記者 買木森 / 花蓮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買木森/花蓮縣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然而,為加強便民服務,該局對於房屋稅、地價稅、牌照稅及其他地方稅,經過電腦銷號而發現重覆繳納或溢繳稅款者會主動辦理退稅,無需納稅義務人另行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人應退之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欠稅,並於扣抵後,通知該納稅義務人。因此,稅務局在辦理退稅作業時,會先查明納稅義務人有否欠稅未繳,如經查明確有欠稅時,即依規定辦理抵繳,同時產出「退稅抵繳證明書」及「退稅抵繳通知書」等,如抵繳後仍有餘額者,則併同抵繳後之退稅支票寄送受退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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