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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訂定發布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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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5-01 15:48   更新日期: 2013-05-01 15:48   天眼日報記者 周碧梅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周碧梅/台北市報導】

教育部為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之事由、期限、核准程序、復職及其留職停薪期間之權利義務事項等有所規範,因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訂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並於102年4月22日發布。該辦法除明定教育人員申請留職停薪之事由、期限、核准程序,並對留職停薪期間之延長、復職,及逾期未申請復職或未依限報到時之處理方式予以規範。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發布後,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公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公立大學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86年3月21日以後進用之公立大學助教、教育部依法介派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以及公立幼兒園編制內專任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時均應依該辦法規定辦理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總說明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前項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之事由、核准程序、期限、次數、復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爰訂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 留職停薪之定義。(第二條)

二、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第三條)

三、 教育人員申請留職停薪之事由、期限、因借調申請留職停薪之借調規定,及公立專科以上教師依規定予以延長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留職停薪。(草案第四條)

四、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期間之延長、復職,及逾期未申請復職或未依限報到時之處理。(第五條及第六條)

五、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之考核、休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依各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七條)

六、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與擔任主管職務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留職停薪一定期間免兼行政(主管)職務,及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之代理方式。(第八條)

七、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教育人員身分,不得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除因特定事由外,辦理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受有待遇之專(兼)任職務,其亦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第九條)

八、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之核准程序。(第十條)

九、 本辦法準用之對象。(第十一條)

附檔: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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