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ATA[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 -- 民怨交通專欄]]> https://tynews.com.tw tynews@tynews.com.tw 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 https://tynews.com.tw clean zh-Hant https://tynews.com.tw/static/images/index_logo.png <![CDATA[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 - 民怨交通專欄]]> https://www.tynews.com.tw 2024-11-21 18:23:02 120 <![CDATA[「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法吊扣汽車牌照,請立即發還汽車牌照,供業者能正常營運]]>

吊扣汽車牌照的執行單問題疑點重重

 

全國第一家交通代書專稿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法吊扣汽車牌照,請立即發還汽車牌照,供業者能正常營運

屬於桃園市貨運業商業同業公會的會員,請會員公會協助業者依法向主管機關要求說清楚,講明白爭取司法正義公平公開,否則下一個商業同業公會的會員會遭受到這款違法隨意裁決吊扣汽車牌照案還會發生讚誰的身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球員當裁判直接紙上作業,貨運公司雇主未受合法通知直接將司機發生意外的車輛號牌,球員兼裁判未審先判,直接扣取並違法直接執行吊扣號牌二年案。

目無法紀違法亂紀衍生民怨的沸騰,更讓民眾民眾的基本法定權益嚴重受損。提議「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一級官員等連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立即撤職查辦。

新六都桃園市升格為院轄市每每遭到外界的質疑硬體水平不夠格,更讓市民受到次六都的生活水準。桃園市新六都是政府基層團隊更是受到外界的質疑,桃園市新六都準備好了嗎?

舉發交通違規通知單未送達,「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而裁決機關於得逕行裁決之規定,當以受處分人「經合法收受舉發通知單」後。無正當理由未依舉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為罰鍰之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時,始能適用。

換言之,如受處分人未能「合法收受舉發通知單之送達」,裁決機關應不得對受處分人逕行裁決。

查任一交通違規舉發事件民眾申訴案件作業流程:

https://www.tad.ntpc.gov.tw/Webpage.aspx?entry=63

三、聲訴內容補充摘要:

查「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逕行舉發貨運業者車主,製發「掌電字第D49E90854號」未合法送達。

聲訴人申請立即先發還營業曳引車7**-Q8車輛號牌,矣依程序完成,確認後,應裁處,再依法裁處,免生冤案事,更讓聲訴人能正常營運,請於8月30日17:00前,逾時不候,希勿自誤。

註:逾時未發還違法扣牌時,代理人「黃招斌」即時發布網路新聞…。

查聲訴人(即車主)所有營業曳引車駕駛員邱天賜駕駛7**-Q8在113年6月27日早上9:40在桃園市中壢區新生路二段466號前發生與摩托車擦撞,因爲機車擦撞到旁邊停靠的箱型車,而偏離車道碰撞上聲訴人公司的營業半拖車。

案發後,當時擺放交通錐後並報警處理,等候警方到場處理。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中壢分隊據報後,警方到場處理後,警方施以聲訴人的駕駛員邱天賜酒精測試值時,發現聲訴人駕駛員邱天賜酒測值有超標情事,測有酒測值達0.17mg/L(疑似酒後駕車),當場駕駛員邱天賜有跟處理交通事故員警解釋說明,聲訴人的駕駛員邱天賜並沒有喝酒,只是有嚼食檳榔之後。

並隨警員返回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中壢分隊,回到隊部製作筆錄後。

聲訴人駕駛員邱天賜即遭到處理員警依法製單舉發「掌電字第D49E90853號」交通違規通知單。

「掌電字第D49E90854號」交通違規舉發通知單未依程序合法送達,「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未經合法舉發,調查與查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條例八條第二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即受舉發人)陳述之機會。逕行違法吊扣涉嫌之車輛牌照案(如附件),本案未審先判已臻明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應立即還原,因此;限期返還。嚴重損及受舉發人的基本合法權益,甚至衍生營業損失,更造成企業經營違約賠償罰鍰案。

※截至發稿為止「掌電字第D49E90854號」尚未合法送達,先予敘明。

向「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發函聲訴書後,系統回覆已收到「案件編號:11308280009」至今石沉大海。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草菅人命,無視業者的合法經營權,漠視業者正常營運的基本權益,未舉發,未善盡調查,直接裁決吊扣汽車號牌執行吊扣二年。

而且「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這張吊扣汽車牌照的執行單問題疑點重重:

1、執行單位官長張丞邦處長應負行政責任責無旁貸。不要只會蓋關防不知民間疾苦。

2、吊扣執行單上面沒有經辦人。缺乏法務教育,應加強法學素養。

3、稽查吊扣起訖日期為113年6月27日至115年6月26日止。即是發生交通事故當日立即沒有舉發送達程序,沒有調查貨運業者的實際管理問題,直接裁決吊扣汽車號牌案,讓人一槍斃命的做法。

113年6月17日即吊扣,吊扣汽車牌照執行單為何延至次月113年7月11日製發填開寄送?

4、吊扣裁決的日期字號為何又是填載113年7月15日字…。

以上種種的吊扣執行單問題重重耐人尋味,令人匪夷所思。附件如下:

取摘於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做出了110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本號裁定爭點係關於民國90年1月17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前段,即「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個月不得舉發。」(現行法已修正為2個月)該條所定之3個月舉發期限,就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之汽車違規行為,是以何時點作為認定舉發是否已逾3個月之準據?

本文以下將簡要整理本號裁定的見解及其論證,以及侯東昇法官提出的不同意見,希望讀者能快速了解並吸收。

貳、本號裁定見解:處罰機關受理(收到)舉發機關移送時

於結論上,本號裁定認為應以處罰機關受理(收到)舉發機關移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時點,作為認定舉發是否已逾3個月之準據。茲將其論述重點整理如下:

一、道路交通違規處罰程序概述:

道路交通違規處罰制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採雙主管機關,原則上,汽車違規處罰劃歸公路主管機關,慢車、行人及道路障礙之違規處罰劃歸警察機關。依道交處罰條例第9條,道路交通違規之處罰程序可分為「舉發」與「裁決」程序。另依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至第8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3章至第6章之規定,道路交通違規之處罰程序主要可分為3個階段,第1階段為稽查,第2階段為舉發與移送(稽查人員發現違規行為時,填製舉發交通違規通知單並交付、送達違規人,並由稽查人員所屬機關將該違規事實及資料移送管轄本案之處罰機關),第3階段為受理與處罰(依道交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根據其違規行為之不同而異其處罰機關,分別由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加以處罰)。

二、道交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舉發期限之目的:

道交處罰條例第90條所規定之舉發期限,係要求行政機關應儘速行使其職權,而以遲誤即不得處罰人民之效果(不得舉發),懲罰其長期之行為怠惰,並避免人民因時隔長久而難以舉證之不利益,因而該期限應解釋為舉發時效期間。準此,違反道交處罰條例之行為,必經舉發機關之合法舉發程序後,處罰機關方得進行裁決處罰,倘逾舉發期限,即不合法,裁決機關自不得裁決處罰。

三、交通違規舉發程序與舉發期限認定時點:

交通違規舉發,乃交通執法人員知有交通違規情事而將交通違規事實告知受舉發人(依處理細則第11條將舉發通知單交付、送達受舉發人),並向管轄之處罰機關為移送舉報之程序(依處理細則第28條移送處罰機關)。舉發之事實為處罰機關裁決所應參酌之事項,因此交通裁罰可謂始於舉發程序。而舉發亦屬舉發機關於處罰機關作成完全及終局裁決前的行政行為。

依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及處理細則第6條第1項,並參諸現行實務,汽車交通違規之裁罰,始於舉發機關之舉發。處罰程序分為「舉發」與「裁決」程序。舉發程序主要係為開啟公路主管機關的裁決處罰程序,類如檢察官偵查起訴、法院審理裁判之司法構造。舉發機關可為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舉發機關應依處理細則第28條將該事件必要之相關資料移送處罰機關,處罰機關依處理細則第31條,於收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等物件後,應設簿或輸入電腦登記,因而啟動處罰裁決程序,由處罰機關依相關資料進行裁決處罰,該移送及受理程序具有「公示性」及「明確性」。處罰機關應依處理細則第33條第1項審核查明舉發要件有無欠缺,倘舉發機關逾3個月舉發,即因舉發逾期而不合法,裁決機關自不得裁決處罰。藉由處罰機關對舉發機關為必要之監督及審核決定,促使舉發機關對已發生或已發現之交通違規案件儘速處理,以利達成交通管理之目的。

準此,民國90年1月17日修正公布之道交處罰條例第90條前段之3個月舉發期限,就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之汽車違規行為,應以處罰機關受理(收到)舉發機關移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時點,作為認定舉發是否已逾3個月之準據。

四、舉發通知單送達時、舉發通知單作成時、舉發通知單付郵時,皆不可採:

交通違規舉發主要在開啟公路主管機關的裁決處罰程序,舉發人員雖應將舉發通知單送達或交付受舉發人,然此僅係將交通違規事實告知受舉發人,至於舉發通知單有無合法送達受舉發人,均不影響公路主管機關啟動裁決處罰程序。況現行法已修正為2個月,已明顯短於部分送達程序所需期間,於法律上及事實上恐將不存在合法送達之可能性。綜上,道交處罰條例第90條前段所定之舉發期限,不應採舉發通知單合法送達給受舉發人之時點。

舉發通知單作成日期(填單日)固為舉發日期,然於舉發通知單未交付、送達受舉發人或移送處罰機關之前,純屬行政內部作業程序,須經發布始對該發布者成立、生效,未發布前,難謂已完成舉發之效果。「舉發日」並不等同於「完成舉發效果日」,尚不成為處罰機關裁決之前提。又舉發通知單作成時點,因不具公示性,若舉發通知單作成後,未立即交付、送達受舉發人或移送處罰機關,致作成日與交付、送達受舉發人或移送處罰機關日相差過久,即有違舉發期間之規範係為促使舉發機關對已發生或已發現之交通違規案件儘速處理,避免受舉發人因久未收到舉發通知單而不知其已違規事實之立法目的。綜上,應難以舉發通知單作成時點,認定舉發機關已遵期完成舉發之效果。

交通部曾有函釋以舉發通知單付郵日期為完成舉發日期,即若舉發機關已填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已寄出付郵,則不論其有無送達,即認定已完成舉發。此說無異採「發信主義」。然依行政程序法第49條,僅在人民申請案件以掛號郵寄方式者,係以交郵當日郵戳日期為準,就人民之意思表示採取發信主義。舉發通知單係將交通違規事實告知受舉發人,若採發信主義,顯與行政機關對於相對人之書面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之通知係採取到達主義者,已有牴觸,難認可採。

原載於Facebook與火大民怨新聞報社網: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182202

同步刊載Facebook與公視新聞全球網:https://www.peopo.org/news/696817

同步刊載Facebook全球網路新聞網: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18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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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1 15:02:50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82202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82202 民怨交通專欄
<![CDATA[請問你可以很明確的辨識出這一輛的違規車輛的車牌號碼嗎?]]>

爭執-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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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張積極證據交通違規舉辦的相片。

請問大家是否能夠辨識該輛違規車輛的車牌號碼?是左邊下橋那一輛黑色汽車。

讓人感到很疑惑的是,警方依據這一張相片來舉發那一輛交通違規汽車的車牌是如何辨識出來的?豈容讓警方以交通管理資料庫尋找比對同款式顏色的車號來認定裁判交通違規車輛,完全無視於「積極證據」就草草就裁定案件,為司法寫下歷史的新頁。

請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又是如何辨識認定這一輛違規車輛的車牌號碼?這一個案件,在行政法院躺了近一年,依據甚麼證據裁定?如何辨識違規舉發證據相片,隻字未提。

重要證據完全未調查,系爭道路路口交通號誌位於省道,紅黃綠的變換是否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交通號誌的秒數轉換是否標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完成未調查,隻字未提。逕行以『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七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行政法院如此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似是而非;大概或許、也許是吧!的模糊裁定,如何讓人心服。

這是一張警方舉發不遵守交通號誌的違規舉發相片,網路徵求大家共同辨識這輛汽車黑色轎車的車牌是幾號?

]]> 2024-06-15 15:10:38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80743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80743 民怨交通專欄 <![CDATA[基層員警嚴重瀆職案,嚴重者,永不錄用,自宜按律究辦,以儆效尤。]]>

1

 

QR Code

 

給 桃園市警察局 局長

基層員警嚴重瀆職案,嚴重者,永不錄用,自宜按律究辦,以儆效尤。

1、顯著交通違規事實,視而不見,選擇性的舉發,涉嫌瀆職縱容眼前的違規者,未舉發違規,應查明事實,連座處分,端正警政風氣,維護警政形象。

2、順向違規不舉發違規,舉發對象車輛,汽車號牌都無法辨識(如附件:http://www.tynews.com.tw/aa-t-ynews/https://tynews.com.tw/data/attachment/news/att/images/0300155.jpg),仍然強迫中獎式的舉發無證據的爭議違規,更造成損毀警政形象與警民嫌隙爭議。破壞警民和諧。

3、警政紀律警政規章應檢討改進,為什麼員警舉發明確的事實,民眾能立即繳款。換言之,員警舉發之交通違規,每每遭申訴,甚至衍生警民糾紛事件,提出行政訴訟案後,甚至遭交通法庭裁定撤銷原舉發,這樣的員警是否歸類為「不適任」留校察看,訂定警政規章施行細則公告,累積到相當程度,應給予撤職或式停職,嚴重者,用不錄用,自宜按律究辦,以儆效尤

公民新聞:https://www.peopo.org/news/64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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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0 15:52:35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75082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75082 民怨交通專欄
<![CDATA[嚴重違反公共危險罪應比照酒駕案件應全面立即取締拖吊車違規]]>

QR

 

公路總局函

 

違規放下拖架+非拋錨車-任意違停白網狀區域休息

 

++拖吊業者長期違規放下托架行駛道路家非常冒著一路間或任意唯亭白網狀區域休息

 

拖吊業者長期違規放下托架行駛道路家

 

++拖吊業者長期違規放下托架行駛道路家非常冒著一路間或任意唯亭白網狀區域休息

 

嚴重違反公共危險罪應比照酒駕案件應全面立即取締拖吊車違規

https://youtu.be/uANCtovLahA

拖吊業者長期違規逕行放下拖架行駛一般或是快速道路與高速公路,非拋錨車任意於路肩停車休息。

或任意違規停車於白、黃網狀區域違規停車休息。這是交通主管機關的特許嗎?

更讓人奇怪的是國內所有警車形同默許視若無睹違規行徑,真讓人匪夷所思,

拖吊車違規情形甚至嚴重危害機車或是行人的生命安全,警方卻能坐視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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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 電子郵件回覆函:

http://www.tynews.com.tw/https://tynews.com.tw/data/attachment/news/att/2023/07/20/202307201439404456.pdf

有關您反映拖救車之拖架放下嚴重影響行車安全一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本條所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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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0 22:28:16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74753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74753 民怨交通專欄
<![CDATA[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國門陸橋交通混亂無人管理長年未改善]]>

常年違規併排左轉占用直行車道未改善

 

給 桃園市警察局 局長

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國門陸橋交通混亂無人管理長年未改善

填開違規通知單基本常識嚴重欠缺,請加強員警職前教育,提升法務素質。

捨近求遠,眼前的違規車輛未舉發。滑鼠點2下放大:

http://www.tynews.com.tw/aa-t-ynews/https://tynews.com.tw/data/attachment/news/att/images/0300155.jpg

員警「在搶績效」強迫中獎式的舉發民眾。

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173491

較遠的模糊看不清楚的卻遭強迫中獎式的舉發,員警製作「政府在搶錢」的假象,嚴重醜化政府的形象,員警成為執政絆腳石,讓人民感到憤怒。

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國門陸橋對於該區域每日交通巔峰期,上下班交通混亂,鮮有見員警在現場落實交通稽查管制交通亂象,往來的駕駛朋友與民眾多麼希望該區域的交通稽查管轄單位能夠落實交通管理亂象,本案舉發地點每日路口都無法淨空,造成交通堵塞,雖然有義交在現場指揮,礙於民眾不守法,也束手無策無法改善交通亂象,正職警察不要把交通維護管制的重責大任全推交給義交去執行撤守不管,經年累月交通亂象毫無改善,民眾每每通報110,只見轄區員警見到陌生的通報電話號碼,會來電詢問通報情事,經通報後,現場靠邊守望觀察30分鐘以上,未見員警落實前往稽查取締。報案人再致電詢問,轄區員警佯稱因另有勤務處理中,尚未前往通報地點處理…云云回覆。

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國門陸橋往蘆竹平面道路方向,與國道一號南崁交流道北上匝道口與南下匝道口之前的引道,平面道路交通混亂混雜常年未改善,未見轄區員警前往落實交通管制民怨聲罵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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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崁交流道南下與北上車道重疊回堵交通回堵,常年來誰來關心南崁交流道交通安全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FNVfszQz6k

桃園市蘆竹區新南路(即台二線)二段由東往西(即往桃園市蘆竹區興南路一段)方向交通標線嚴重錯誤,地方與民眾陳請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函轉公路管轄公路總局處理,案件石沉大海,誰來關心南崁交流道交通安全。

民生北路國門陸橋交通混亂無人管理長年未改善

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173599

原載於火大民怨新聞網: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173491

同步公民新聞網:https://www.peopo.org/news/63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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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4 00:28:19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73599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73599 民怨交通專欄
<![CDATA[員警「在搶績效」強迫中獎式的舉發違規。看不清楚汽車的違規卻遭舉發]]>

員警「在搶績效」強迫中獎式的舉發民眾

 

新南路南崁交流道南下與北上車道重疊回堵交通回堵

 

新南路平面車道交通回堵轄區不管

 

新南路平面車道造成交通回堵常年未見轄區改善

 

舉發違規證據無法辨識

 

給桃園市警察局局長

員警「在搶績效」強迫中獎式的舉發民眾。

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173491

捨近求遠,眼前的違規車輛未舉發。

較遠的模糊看不清楚的卻遭強迫中獎式的舉發,員警製作「政府在搶錢」的假象,嚴重醜化政府的形象,員警成為執政絆腳石,讓人民感到憤怒。

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國門陸橋對於該區域每日交通巔峰期,上下班交通混亂,鮮有見員警在現場落實交通稽查管制交通亂象,往來的駕駛朋友與民眾多麼希望該區域的交通稽查管轄單位能夠落實交通管理亂象,本案舉發地點每日路口都無法淨空,造成交通堵塞,雖然有義交在現場指揮,礙於民眾不守法,也束手無策無法改善交通亂象,正職警察不要把交通維護管制的重責大任全推交給義交去執行撤守不管,經年累月交通亂象毫無改善,民眾每每通報110,只見轄區員警見到陌生的通報電話號碼,會來電詢問通報情事,經通報後,現場靠邊守望觀察30分鐘以上,未見員警落實前往稽查取締。報案人再致電詢問,轄區員警佯稱因另有勤務處理中,尚未前往通報地點處理…云云回覆。

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國門陸橋往蘆竹平面道路方向,與國道一號南崁交流道北上匝道口與南下匝道口之前的引道,平面道路交通混亂混雜常年未改善,未見轄區員警前往落實交通管制民怨聲罵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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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崁交流道南下與北上車道重疊回堵交通回堵,常年來誰來關心南崁交流道交通安全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FNVfszQz6k

桃園市蘆竹區新南路(即台二線)二段由東往西(即往桃園市蘆竹區興南路一段)方向交通標線嚴重錯誤,地方與民眾陳請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函轉公路管轄公路總局處理,案件石沉大海,誰來關心南崁交流道交通安全。

原載於火大民怨新聞網: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173491

同步公視新聞網:https://www.peopo.org/news/635234

<]]> 2023-05-11 01:24:05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73551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73551 民怨交通專欄 <![CDATA[員警「在搶績效」強迫中獎式的舉發違規。看不清楚汽車的違規卻遭舉發]]>

員警「在搶績效」強迫中獎式的舉發民眾

 

新南路南崁交流道南下與北上車道重疊回堵交通回堵

 

新南路平面車道交通回堵轄區不管

 

新南路平面車道造成交通回堵常年未見轄區改善

 

舉發違規證據無法辨識

 

給桃園市警察局局長

看不清楚汽車的違規卻遭舉發-違規通知單=滑鼠點2下*通知單放大

員警「在搶績效」強迫中獎式的舉發民眾。

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173551

2023-05-07 16:45:42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73491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73491 民怨交通專欄
<![CDATA[一般「拖吊車」未執行拖吊業務勤務的時候,「拖吊車」將後拖架放下行駛,是不是會構成公共危險罪的問題]]>

拖吊車將後「拖架」放下行駛

 

一般「拖吊車」未執行拖吊業務勤務的時候,「拖吊車」將後拖架放下行駛,是不是會構成公共危險罪的問題。

https://youtu.be/Ct89E_wLEMg

主旨:網友提供隨機影片說明,無關違規舉發事,請權責單位更不要模糊焦點。

說明:今天是否有要跟大家討論的是一般「拖吊車」未執行拖吊業務勤務的時候,拖吊車將後「拖架」放下行駛於一般道路甚至省級道路與國道,是不是會構成公共危險罪的問題,也呼籲中央交通部警政司法單位正視這個問題。

原載於:火大民怨全球網路電視台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457341811725300/permalink/1270358370423636/?mibextid=Nif5o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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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大民怨全球網路新聞:

一般「拖吊車」未執行拖吊業務勤務的時候,「拖吊車」將後拖架放下行駛,是不是會構成公共危險罪的問題: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170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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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於:公民新聞網:https://www.peopo.org/news/614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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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1 22:11:25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70494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70494 民怨交通專欄
<![CDATA[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台4線)一段有物流宅配貨車違規左轉逆向行駛&闖紅燈]]>

龜山區民生北路(台4線)一段40巷口

 

龜山區民生北路(台4線)一段40巷口

 

40巷口-QR

 

逆向行駛示意圖

 

給 桃園市警察局 局長

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有物流宅配貨車違規左轉逆向行駛&闖紅燈

據民眾反映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台4線)一段42號門口長期以來有物流宅配貨車違規左轉逆向行駛&闖紅燈,適與民生北路一段40巷口內出來的汽機車輛左右轉的車輛險象環生,該路段路口有警方設置監視攝影可以擷取影像,省道違規左轉逆向行駛&闖紅燈,即屬重大違規,該路口雖有交通號誌管制往來行人與汽機車行駛。

長久以來於省道嚴重違規左轉逆向行駛&闖紅燈,發生肇事是隨時都會發生的事,交通違失誰來負責?

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台4線)一段42號出場貨車需等候,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40巷口的交通號誌綠燈時,才能左轉逆向行駛民生北路(台4線)一段,穿越龜山區民生北路(台4線)一段(西往春日路方向)行駛。

此時,正與龜山區民生北路(台4線)一段40巷內的汽機車綠燈時,正要右轉或是左轉車流面對向相衝突,險象環生,交通管轄單位應積極管制取締違規,維護基本的交通安全。

原載公民新聞網於:

https://www.peopo.org/news/608975

]]> 2022-11-14 06:51:04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69727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69727 民怨交通專欄 <![CDATA[請交通部主管機關重視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立即檢討地磅過磅緊急應變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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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交通部主管機關重視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立即檢討地磅過磅緊急應變的處理

車禍原因係貨櫃車要排隊進站過磅引起,希望政府能正視問題,應立即改善貨車進站過磅的辦法,呼籲交通部應重視高速公路的安全與業者的權益。

109年12月5日早上11點北上247.3公里,由於過地磅車排出外面所造成的!

貨運業者呼籲所有車主除應正視此事,並得反應高速公路警察局重視立即改善,此事故已經發生多起,也反應過相關單位,仍未有改善很是讓人遺憾與憤怒!

連署運輸貨櫃.貨運.業抗議高速公路警察局地磅車輛進行管理不當,讓高速公路上的,(高速車道停車排隊等候過磅),造成重大車禍事件。

業者討論如是地磅迴賭排隊到車道上的,是否要求國賠,因高速公路警察局地磅作業嚴重疏失衍生交通事故,但是大排長龍到高速公路車道上,是主要原因,問題停止在快車道後面的車,無法判斷是行駛還是停止,高速公路局有強調,車輛排到快車道時就應該停磅,但斗南地磅沒有,造成重大車禍,責任是要他們負責,11月27日早上九點半,國三南下後龍地磅,等要上地磅的貨車,也是塞到外線的高速公路主車道國一北上斗南地磅站嚴重事故,後方回堵6公里。

呼籲貨運商業同業公會能硬起來一起維護貨運業者基本生存的權益與公速公路交通安全能凸顯受到交通部的重視。

原載於: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146782(影片+相片)

公視新聞網:https://www.peopo.org/news/501183

台灣新聞網:https://tnews.cc/03/newscon9036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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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5 22:13:57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46782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46782 民怨交通專欄
<![CDATA[建請交通局實際會勘,能開啟中壢市長春二路與文化路口的交通號誌]]>

天眼日報記者黃招斌攝影

 

文化路與長春二路口示意圖

 

建請交通局實際會勘,能開啟中壢市長春二路與文化路口的交通號誌

中壢市長春二路與文化路口的交通號誌已設而未連線啟用,衍生行駛長春路車輛穿越文化路險象環生,建請交通局實際會勘,能開啟與長春路號誌連線,以便利長春二路車輛穿越文化路,以策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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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7 14:56:36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29041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29041 民怨交通專欄
<![CDATA[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與台六六線平面交叉路口]]> 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與台六六線平面交叉路口

編輯部敬啟:

我是 貴報忠實讀者,茲有一個路段中豐路台66線交叉路口違規迴轉不見警方有改善之舉(檢附影片),借 貴報反應民眾之聲,不知「天眼日報」是否真正敢報導嗎?如有不便之處就請刪除沒關係。

編輯部立即交由交通部門記者實地了解:

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與台六六線平面交叉路口,雙向(中壢往龍潭;或是龍潭往中壢)均設有迴轉道,在中豐路上(雙向)是禁止左轉,由於往來經過駕駛人可能不熟諳交通動線,實需轄區員警交通指揮引導駕駛人熟習實際正確流動路線,但是未見轄區員警有此作為。

轄區員警卻經常在中豐路延平路口二人一哨(採雙哨站)位中豐路橋前(往龍潭方向)攔檢一些汽.機車輕微違規,確實沒有注重諸如上項重要路口之交通改善,諸如「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與台六六線平面交叉路口」經常發生因違規左轉衍生嚴重交通事故,可稽110勤務中心民眾報案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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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9 13:08:28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27963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27963 民怨交通專欄
<![CDATA[桃園縣中壢市領航南路四段-與大城路一段交通號誌不合乎法令規定設置]]>

中壢市領航南路四段-臺31線-與大城路一段-清溪路二段-交會路口.JPG

 

桃園縣中壢市領航南路四段-臺31線-與大城路一段-清溪路二段-交會路口

依行車速限規定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 項第1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231條亦定有明文。

交通號誌不合乎法令規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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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4 23:31:11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11948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11948 民怨交通專欄
<![CDATA[桃園縣中壢市新生路461巷交通號誌不合乎法令規定設置]]>

桃園縣中壢市新生路461巷.JPG

 

桃園縣中壢市新生路461巷交通號誌不合乎法令規定設置

依行車速限規定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 項第1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231條亦定有明文。

交通號誌不合乎法令規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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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1 22:54:10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11950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11950 民怨交通專欄
<![CDATA[警濫權連開3罰單 法官撤銷判免罰]]> 警濫權連開3罰單 法官撤銷判免罰

【蔡進男.林志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男子月前騎車疑闖紅燈被警察攔下,他不服要求看­監視錄影帶,但到派出所時,卻被警察認定酒駕,但因警察未告知拒酒測後果,男子因拒測­被連開了9萬3千元的罰單;男子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日前法官認為警員未當場做酒測,又­未告知拒測的後果,認為警察濫權開單,撤銷所有罰單;警改會發言人馬在勤律師痛罵:「­這種警察就是濫權!」

警濫權連開3罰單

法官撤銷判免罰

基隆市

40多歲方姓男子

騎機車在這個路口左轉

竟連吃3張罰單

今年3月

他騎機車紅燈違規左轉

被警察攔下

但他咆哮

堅持沒闖紅燈

要求回派出所看監視器

男子堅持不坐警車

自行騎車跟警察回去

回到派出所後

警察不但沒讓他看監視器畫面

還因他不斷咆哮

壓制他上手銬

並開罰單

因他拒絕出示證件

警方搜背包時

說他臉紅要酒測

他連3次拒絕

警方再開出拒絕酒測的9萬元罰單

並且吊銷駕照

連同之前的交通違規及不服取締

總共被罰近9萬3千元

在道路上面

天色昏暗

沒有發現該名民眾臉色微紅

到了勤務處所之後

大聲咆哮

有那個說話比較大聲

所以我們警方懷疑他是不是有喝酒

我們沒有聞到身上有酒味

可是我們警方還是依照這些客觀情況

對他進行酒精濃度測試

方姓民眾他拒絕配合警方

男子不服

認為警方並未告知拒測的下場

因此提出行政訴訟

地方法院認為

警員若懷疑他喝酒

就不應讓他騎到派出所

到派出所才要求酒測

認定違反正當程序

而且沒有盡到告知拒測後果的標準程序

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

男子全都免罰

警改會表示

哪有酒駕不現場測

民眾不配合警方

就被用最重的酒駕罰單懲罰

動新聞 濫權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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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4 23:40:24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27878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27878 民怨交通專欄
<![CDATA[依法告發中壢交通隊警員王詩泓觸犯誣告及偽證罪等罪]]> 本件 局長黎文明耍官僚陋習拒不「與民有約」。業已依法告發中壢交通隊警員王詩泓觸犯誣告及偽證罪等罪

最後通牒給桃園縣警察局 局長黎文明3日內(即下週三前)答覆,同意「與民有約」與否?

局長黎文明無能不敢查真相!逼民依法偵辦「警員王詩泓」誣告+偽證罪!

同時查辦局長黎文明+中壢分局(原案發任職時)之分局長的行政責任,調查確實時;建請中央調職處分,送監察院彈劾

系爭事件原載於: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102035

下方公開留言,請縣警局局長同意「與民有約」解決爭議?

緣局長黎文明無能不敢查真相包庇警員,逼民依法(按鈴提告)偵辦「警員王詩泓」誣告+偽證罪

軍中亂象政府處理民怨罵翻天,衍生國防部長下台,警界不肖員警怎能不剷除,否則影響警察形象至鉅。 呼籲警政署署長注意!

最後通牒給>桃園縣警察局 局長黎文明3日內(即下週三前)答覆,同意「與民有約」與否?逾時不候。

副本:

行政院院長

內政部部長暨警政署 署長

委請桃園縣政府縣長信箱轉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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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縣縣政信箱受理通知信箱

  • 桃園縣縣政信箱

    上午 04:11

    收件者:h0936038000@hotmail.com

    寄件者: 桃園縣縣政信箱 (tyhg9000@mail.tycg.gov.tw) 您針對與這封郵件同類的郵件設定了一個規則

    寄件日期: 2013年7月29日 上午 04:11:54

    收件者: h0936038000@hotmail.com (aDA5MzYwMzgwMDBAaG90bWFpbC5jb20A@bossmail.tycg.gov.tw)

    ===============================

    桃園縣縣政信箱受理通知信

    ===============================

    親愛的 黃招斌 君您好,

    這是桃園縣縣政信箱受理通知信,謝謝您使用桃園縣縣政信箱。

    您上傳一篇主旨為 最後通牒給縣警局局長黎文明3日內(即下週三前)答覆,同意「與民有約」與否? 的陳情信件

    我們已經正式受理,此信件的列管編號為00184622

    回覆查詢之編號為 00184622 密碼為 YsqKt2

    如需查詢陳情信件進度,請點選【回覆查詢】輸入編號與密碼查詢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 請洽桃園縣政府為民服務組

    祝您使用愉快!

    桃園縣縣政信箱 敬上

    =======================================

    桃園縣縣政信箱網址:https://bossmail.tycg.gov.tw/

    服務電話:(03)3322101轉6915

    公視新聞網開載於:http://www.peopo.org/news/114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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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7-27 16:23:18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04907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04907 民怨交通專欄
    <![CDATA[交通號誌「一清專案」全面檢驗交通號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31條第一項

     

    顯示時間:00:01:15.04轉換為亮黃燈

     

    00:01:17.24即轉換為亮紅燈

     

    交通號誌「一清專案」全面檢驗交通號誌

    請桃園縣警察局 局長親臨聽政,恐有危及官運升遷之虞

    敦請各縣市議會諸位縣議員捍衛民眾權益,加強監督交通單位落實設置交通號

    查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593巷(東向)經會同錄影採證判讀後,可發現2013/7/8上午09:04即錄影採證影片中顯示時間:00:01:07.02轉換為亮黃燈~00:01:09.22即轉換為亮紅燈,實際顯示黃燈時間為02.22秒加入片頭後,影片中顯示時間:00:01:15.04轉換為亮黃燈~00:01:17.24即轉換為亮紅燈,實際顯示黃燈時間為02.20,毫無爭議事證明確,違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231條第一項規定(如圖示),依該路段係限速50/H,警察取締速限寬限值為「不超過10km」之原則【註一】,依此標準依據,查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593巷路口的交通號誌應有3~4秒以上的黃燈,俾符合法律規定。

    現有桃園縣警察局轄區(如下)專門在這些爭議號誌處所進行取締衝警員業績,咨請桃園縣警察局局長親臨聽政,否則民怨憤怒奔騰,衍生危及執政黨形象與桃園縣縣長德政威名,恐有危及「縣警察局局長」官運升遷之虞

    交通部通令全國交通局立即實施交通號誌「一清專案」全面檢驗交通號誌,「不合格」號誌,衍生違規舉發案件,溯及既往一律退還駕駛人冤枉繳納的血汗錢。.

    查現以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593巷(東向)警車偷拍(台三線)

    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94407

    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593巷口號誌設置秒差異常惹民怨

    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94441

    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593巷口有警車違規...3分鐘未熄火

    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76701

    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南勢一段31巷的紅綠燈設備有爭議

    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65462

    桃園縣龍潭鄉中豐路162巷口前紅綠燈秒差設置不當...

    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93776

    敦請各縣市議會諸位縣議員捍衛民眾權益,加強監督交通單位落實設置交通號誌,更呼籲基層警員勿為了衝業績,立即「停止」公然在違法設置「不合格」的交通號誌處所,蓄意藉此舉發駕駛人行為,如此行為只有更加深民眾對「馬政府」的火大與憤怒,與「國民黨」蟬聯執政的絆腳石。

    正本:交通部

    副本:各縣市政府縣議會暨縣議員

    桃園縣政府 縣長信箱暨警察局 局長信箱

    註一:內政部警政署於8115日(81)警署交字第51637號函+警政署並9093日以(90)警署交字第第183419號函規定。

    刊載於公視新聞網:http://www.peopo.org/news/113751

    刊載於臺灣新聞網:http://tnews.cc/03/newscon1_1314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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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7-09 14:50:18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03405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03405 民怨交通專欄
    <![CDATA[被撞去警局(中壢分局)筆錄,不能停門口,原因是會壓壞柏油?? ]]>

    被撞去警局(中壢分局)筆錄,不能停門口,原因是會壓壞柏油??

    門口值班的員警因為門口剛舖好柏油,不讓我停車

    原因是會壓到凹陷!

    我怎麼不知道剛舖好的會這樣呢?那麼路上剛舖好也應該不能通行囉?

    重點是,我的車不能停,他們的警車就可以停??

    他們的車比較輕,所以不會壓到凹陷??

    二個員警和我吵,還硬凹!

    生氣!

    以下是手機錄的,不是很清楚,抱歉!

    4月6號更新

    剛才從同事口中得知,有上新聞耶~

    聽完同事敘述後,我又火了!

    記者訪問局長,局長竟然說影片中的那輛警車並沒有停在剛舖好的柏­油上!!??

    (請各位看1分30秒附近左右的影片,很清楚的錄到是停在同一片柏油上)

    哇咧~~難怪門口的警察又兇又硬拗,原來自己的頭頭也是這樣公然­說謊,真的是上樑不­正下樑歪!

    這下子我更火了,我正在考慮要不要接受東森記者的訪問了...。

    原載於:【不滿中壢交通隊警員王詩泓涉嫌執法不當桃園縣警察局局長惹火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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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6-29 23:34:28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02821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02821 民怨交通專欄
    <![CDATA[中壢分局偉大員警,不用兩段式左轉!!!]]> 中壢分局偉大員警,不用兩段式左轉!!!

    此段影片是2012/9/5號 下午1:13分左右(延平路與康樂路交叉口),這位員警太厲害了,後面還跟者一輛警車­,他突然從我面前過,我以為他在執勤要抓人,原來是直接轉彎阿~哀,身為執法者知法犯­法,這樣叫我們如何服這個執法單位呢???

    ps:影片在1:30秒左右,此位中壢分局員警,未依照規定兩段式左轉,回警局有這麼­趕時間嗎???

    原載於:【不滿中壢交通隊警員王詩泓涉嫌執法不當桃園縣警察局局長惹火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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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6-29 23:12:58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02819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02819 民怨交通專欄
    <![CDATA[致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局長黎文明暨督察室的一份呼籲協助調查違規真相?]]>

    依指示再次提出申請

     

    為真相揪出不肖員警,顧及衍生警察形象受損,最後求助縣警局局長協助調查

    結果讓人很心痛與遺憾,不得已讓「警員王詩泓」逼的反彈全面檢視警察

    主旨:為釐清交通違規事實真相事,函請 鈞座協助調查為禱!

    說明:查本案中壢交通隊警員王詩泓涉嫌執法不當涉嫌引發不滿,不惜架設專欄檢視個案,火大民怨網:

    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90329

    業已完成架設,顧及真相大白惟恐警察形象受損,再次函請鈞座協助調查事實真相。

    或是懇請 鈞座協助取得違規舉發時,舉發警員採證時拍攝完整錄影帶。

    為就10129日晚上97分通知單單號DB316365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未依規定繫安全帶案),如需費用聲請人願意支付費用,謹此向 鈞座請求協助為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一條載明: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

    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查本案發時,受舉發車輛係停於路邊停車格因與「中壢交通隊警員王詩泓」有爭執,在爭論時「中壢交通隊警員王詩泓」即進行錄影,「中壢交通隊警員王詩泓」喝令駕駛人出示駕照受檢,駕駛人即解開繫妥之安全帶,自上衣左上角口袋取

    出駕照出示,候「中壢交通隊警員王詩泓」檢視後,要離去之際(尚未行駛道路),「中壢交通隊警員王詩泓」即依據以上盤檢過程錄影,斷章取義式的舉發兩造盤檢過程對話時(尚未行駛道路)的情形摘錄舉發,可稽駕駛人欲離去時,即已繫上安全帶,但遭「中壢交通隊警員王詩泓」剪斷。

    誠懇呼籲 鈞座檢視或是提供錄影完整影片即可證明,駕駛人並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一條所載之事實。

    勿因「中壢交通隊警員王詩泓」的舉發錯誤,衍生當事人的過度的反彈。

    所有陳訴於上所陳,事已至此顧及警民和諧,期望 鈞座能化解受處人的不滿,查出事實真相,如係「惡警」所為,即應即時糾正不肖警員的作為。

    否則;惟恐有影響的社會觀感之虞。

    +++++++++++++++++++++++++++++++++++++++++++++++++++++++++++++++++++++++

    對照現場自行車紀錄摘取完整錄影的即是最好證明了
    ,如
    http://www.youtube.com/watch?v=A7Yp9V...在15分2秒起就是現場非行駛道路,是停車中在與「中壢交通隊警員王詩泓」交談溝通­爭辯中,請局長您相互比對看看即明,是否符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一條載明: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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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6-03 01:11:18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02035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02035 民怨交通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