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ATA[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電視國際台 -- 民怨司法專欄]]> https://tynews.com.tw tynews@tynews.com.tw 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電視國際台 https://tynews.com.tw clean zh-Hant https://tynews.com.tw/static/images/index_logo.png <![CDATA[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電視國際台 - 民怨司法專欄]]> https://www.tynews.com.tw 2024-12-22 22:41:15 120 <![CDATA[歡迎新聞媒體追蹤採訪報導:「員警值勤違法槍殺羅文昌冤死」四年不瞑]]> 歡迎新聞媒體追蹤採訪報導:

「員警值勤違法槍殺羅文昌冤死」四年不瞑目;託夢家屬申冤案

家屬依警械使用條例向桃園市府提出國賠案,一審判決係依照犯保協會申請補償費用35%判賠,犯保僅是申請應急補償,並不能與國賠相提並論,原審混為一談,僅判賠250萬的35%,令人不服。

故上訴二審,定於107年6月25日16:00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第六法庭)開庭(準備庭)。

老天有眼…員警不法,在偏僻的鄉下,竟然全都錄:

http://web.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85309,一一留下活生生地槍殺畫面,官方竟然設詞推諉卸責,再依往例衝撞警員之判例,做責任分攤賠償?毫無盤查、毫無對空嗚槍?何來拒捕? 葉驥謀殺手段兇殘應負全責。

懇請社會大眾仔細看清楚,本案被害人羅文昌絶無先前進再後退衝撞警員、或將警員夾手拖行拒捕之事實。

是葉驥因為搶績效心急,打開車門逕自車內下槍,9號彈殻即是鐵證。

司法捫心自問啊!開車肇事過失致死,判刑7個月以上…比比皆是,警察蓄意殺人僅輕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完全避重就輕,警察怎可未審先判?未判先槍決?以職務之便,當場行刑式槍決人命?

光碟始末積極證據彙整:http://www.tynews.com.tw/https://tynews.com.tw/data/attachment/news/att/2018/06/19/201806190126028108.pdf

所有證據原載於:http://web.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8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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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 23:11:19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51969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51969 民怨司法專欄
<![CDATA[羅文昌冤死四年不瞑目;託夢家屬申冤....]]> 血淋淋的事實!人民的保母直接「行刑式」開槍射殺手無寸鐵的民眾,事後延遲送醫不治死亡,憲法人權何在?警方還設詞抹黑污衊死者,老天有眼公佈錄影「鐵的證據」真相大白,警政署還公開表示籌2000萬助警打官司,天理何在啊!103216日桃園市警察局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警員葉驥值勤接獲通報,前往新屋一資源回收場疑似有人變賣贓物,遂立即前往查看,警員葉驥抵達報案地點後;經查手持電腦後,確知是市民羅文昌駕駛自小客汽車在現場出現,續埋伏現場未通報支援勤務。

質疑點一:警員葉驥未經任何合法程序盤查,逕行「行刑式」連續開槍射殺殘障民眾羅文昌以致死亡案件。全案由檢方偵查射殺羅文昌致死案時,警員葉驥辯稱:「不認識羅文昌,欺騙家屬說有被衝撞夾傷…云云」,企圖推卸其執法不當;掩飾「違法開槍;警察意圖殺人」,犯後蓄意延誤送醫致人於死的法律責任。

本案遭警員葉驥違法開槍射擊死亡的殘障市民羅文昌(男) 46歲,已婚生子;五歲時因傷右手掌殘廢(如圖:10),在家孝順父母,思想正向;在鐵工廠工作,父逝後;在家務農,扶養年邁的母親,曾吸食安非他命;已經過勒戒已戒毒,103年1月6日因涉嫌竊盜案件。103年2月16日係因帶朋友去資源回收場;卻慘遭警員葉驥開槍射擊殺害死亡。被害人羅文昌依法律規定未定讞之前,都是無罪論,只因涉嫌竊盜案傳喚未到遭通緝,應交由法律審理;被害人罪不致死,被害人更非殺人重犯,也不是重大刑事要犯,也不是現行犯,案發現場:第一現場資源回收場:只是準備上車離開資源回收場,警員葉驥憑什麼當場槍決行刑射殺民眾?公理何在?共產國家還不致如此枉法犯忌。

警察勤前教育訓練,嚴重出了問題?得未經法定盤查程序,就可以直接違法開4槍…把民眾開槍打死!?葉驥你是流氓嗎?以如此近距離行刑式的手段槍決一個手無寸鐵的殘障市民!手段殘忍的殺人兇手!!!(老天有眼…請看血淋淋的開槍射殺畫面)。再換另外一個角度的畫面察看更清楚:警員葉驥衝出,未經依法盤查;就朝羅文昌瘋狂開槍射擊4槍!可見於103年4月9日;地檢署偵查庭筆錄中查證,警員葉驥答:「當時因為開槍時(註:此時已開槍)羅文昌在車內,看不到他流血,所以不確定有擊中他,才對他的腳部射擊3槍,更想不到會打中他大動脈而身亡」足以證明葉驥開了4槍。公布影片中:畫面清晰可看出被害人羅文昌很悠哉從容上車,步伐極為穩健,並無如警員葉驥謊稱:「羅文昌因吸食過量安非他命已達精神狂亂,精神錯亂或意識不清之狀態…,警員葉驥企圖汙衊死者精神錯亂,塑造羅文昌衝撞他的負面形象,混淆視廳讓社會大眾誤會羅文昌先衝撞警員之假象才逃逸,事實上羅文昌早已先遭到開槍射擊,才痛得想要離開現場逃命(請問有誰遭人槍擊後…因殘障無法防衛或是反擊時;誰不會逃命…),經查警員葉驥確定沒有"先對空鳴槍" 因第一槍9號彈殼掉落在車內副駕駛座後方,若先對空鳴槍,彈殼應會掉落在車外顯然是手伸進車內那刻就已開槍,警員葉驥開槍後,因隨車子後退,故有反射動作手往上晃,此舉並非對空鳴槍。第一現場:有足夠的時間進行盤查卻不執行,當時羅文昌只是一個從民宅走出來上車要回家的人,他完全不知道警察會從後面衝出,且右手殘障(如圖:10),手無寸鐵,沒有任何攻擊的武器,當時情況一點也不緊急是葉驥太心急了,急著搶功,影片顯示葉驥完全未經盤查,看到羅文昌的車一倒退就立刻掏槍;並拉開車門失去理性的朝市民羅文昌連續開4槍,警察可以隨意對民眾開槍的嗎?拉著車門不放持續開槍以下照片佐證羅文昌確實沒有右掌,從小就是一位殘障者(如圖:10)。

被害人羅文昌5歲時便受傷,失去右手掌殘障(如圖:10),僅能靠單手開車,葉驥當警察20幾年,任職大坡派出所時,即已事先認識羅文昌,也知道他右手殘障,葉驥手上有槍!而羅文昌連右手掌都沒有,左手又要扶方向盤開車,手無寸鐵下根本毫無任何攻擊能力,員警葉驥強行拉開車門時,羅文昌也有暫停一下,然後再開車請問葉驥,當時是會有多緊急?根本一派謊言!!!如果連這種判斷力都沒有,怎麼配當警察?事後竟然推託不知道有沒有射中羅文昌。還涉嫌安排線民王x中製作偽證,誣陷被害人衝撞員警之假象,敘述情節栩栩如生,還好公佈錄影讓警方的偽證佈局不攻自破。案發現場第二現場:羅文昌因中槍失血過多昏迷失控滑入田裡,快轉畫面員警葉驥徘徊講電話;並無立即通報醫療救援。

質疑點二:警員葉驥公然說謊】羅文昌倒車離開時,並無任何衝撞警察之行為,葉驥在醫院卻對家屬謊稱他被衝撞,遭車門夾傷手並拖行,他是"隔著車門"朝車內開槍的,警察居然公然說謊!?今公布之影片中:毫無警員葉驥捏造之衝撞事實,也無警員葉驥所說的羅文昌先前進再後退有夾傷他或拖行他,依行車路徑來看,羅文昌甚至還刻意避開葉驥後,才倒車離開,葉驥蓄意想誣賴栽贓死者衝撞之假象。公布影片中:老天有眼....凡走過必留足跡....羅文昌15:14分到回收場的下車畫面,警員葉驥15:26分已抵達資源回收場;用掌上小電腦查車號已知車主為羅文昌,而且早已知羅文昌自幼為殘障者,為何狠心連續開這麼多槍?警員葉驥還否認不認識羅文昌,羅文昌1532分;走向停放汽車欲離開畫面。

警員葉驥15:26分到現場,被害人羅文昌15:32分上車,時間上證明事先有足夠時間進行盤查、封鎖現場,警員葉驥卻沒有依法執行任何盤查程序,瞥見羅文昌就直接開槍,警察這樣執法程序對嗎?合法、合理、公平嗎?內政部前警政署長陳國恩與桃園市鄭文燦市長竟然還籌募公帑幫警員訴訟打官司與民為敵。律有賦予警察槍決通緝犯的權利嗎?憲法賦予人民的「生存」權利與保障在哪裏?還有員警葉驥辯稱說他不認識羅文昌,那應該也無法確認車內坐的是誰!標準流程至少也應該先盤查一下,為何打開車門就直接對被害人羅文昌連續式開槍射擊?由此可見,警員葉驥是認識羅文昌的,員警葉驥的供詞極為矛盾與不合常理,案情不單純,莫非是為了邀功搶績效?還是挾怨報復?犧牲市民基本生存權益,警方、檢方、院方司法均不敢查明因果,公布事實真相發生原因,違反司法偵查、審理辦案常理模式,更讓人深深對司法的漠視與不信任;更加根深蒂固。公布影片中可查照,被害人車子左側照片證實,警員葉驥並不是隔著車門外開槍的,查照車門外完全沒有任何彈孔、也無凹痕的痕跡,警員葉驥供稱是從外朝內開槍,由此可證,警員葉驥嚴重說謊(重要證據;司法未能調查釐清疑慮,司法辦案如此敷衍了事;更讓司法的公信力蕩然無存),這也是警方遲遲不敢讓家屬看車子及手機的原因,蓄意過了六個月追溯期後,才肯讓家屬看車,警方集體一再掩護警員葉驥違法犯行!但車門外找不到任何一個彈孔,此證員警葉驥設詞狡辯並沒有說實話;一開始說只開三槍,後來又改口說四槍,到底開幾槍? 讓被害人死者雙腿多達10個彈孔貫穿,天理昭彰事實真相不容狡辯卸責,司法、警察集體一再說謊!?司法無能一條人命輕判6個月,更不敢查明事實真相公布。

公布影片中:17:07十個彈孔分布位置,令人質疑;真的只開三槍嗎? 員警葉驥開了多少槍,自己心知肚明,顯然員警葉驥所做所為已逾越必要法律程度,足證開槍之行為與羅文昌死亡,具有絕對因果關係事實,難怪至今仍不敢公佈胸前的錄音()器,警方集體上、下包庇,官官相護,將員警葉驥以犯刑法第276條第22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嫌,予以合理化,抺黑污衊死者當時有食用安非他命。察員警葉驥犯後毫無悔意,設詞套供偽證卸責;司法供供相護,縱容員警葉驥犯案,政府拒不道歉、不和解,一條人命司法輕判6個月得易科罰鍰,這種判決讓司法公信力蕩然無存,更讓辛勞警界同仁榮譽蒙羞,更讓人質疑憲法人權何在? 公布影片中:員警葉驥在醫院向被害人羅文昌之母下跪坦誠自己做錯了,但事後卻拒不承認有錯,警員葉驥在醫院對著羅文昌傷心欲絶的母親道歉說:「伯母;係厓做唔著,失禮啦!失禮啦!請原諒我!」(客語)。

是他(員警葉驥)做錯了!失禮啦!失禮啦!為何之後卻又極力否認?為何員警葉驥敢做不敢當? 員警葉驥在醫院時承認自己的過錯,頻頻拭淚向被害人羅文昌母親請求原諒,家屬信以為真,自認倒楣領回遺體本想原諒他。那知背後員警葉驥卻因爲上級推卸責任,堅持不提示胸前秘録器,以為死無對證,使用瞞天過海的手法集體粉飾編織案情;聯合上、下一手遮天,毀跡滅證、汙衊栽贓給被害人羅文昌,公然説謊,逼得家屬提告,至今否認違法使用槍械,不願與家屬和解,這就是警察違法肇事後的SOP?

質疑點三:發生重大刑案現場竟然未管制封鎖現場,還開放民眾及幼童在幫忙找彈頭及彈殼,荒唐至極,警政署請看清楚基層的處理方式好好檢討警政了。監察院應立即成立「人權」調查追訴連坐處分,情節嚴重影響國家之國際形象至極。 

質疑點四:兇手員警葉驥蓄意延誤救醫導致失血過多死亡,員警葉驥到第二現場後,未立即靠近察看也未立刻聯絡救護車,在現場來回徘徊聯絡同仁講電話,拖了近十分鐘後才輾轉透過所內同事報案,錯失急救黃金時機,開槍時如此積極果斷;為何人命關天時刻;卻漠不關心,人民保母罔顧人命?嚴重見死不救!故意違法殺人;犯後蓄意延誤送醫導致死亡,司法輕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天理何在?經查照消防局派遣令 :報案時間為:15:41分報案人非員警葉驥本人,而是"不願具名先生"案件類別:僅以車禍方式處理,聲稱鄉間小路GIS未定到位,有所延遲救護車將羅文昌送達醫院已是16:12,距15:32開槍已超過40分,警員葉驥故意未積極搶救羅文昌延誤救醫以致死亡。違法用槍殺人後;二度故意不送醫;造成死亡,蓄意致人於死的手段行徑;天理不容啊!

質疑點五:黑箱作業;警方當晚20:30本案汽車即將拖離現場藏匿,完全不讓家屬看到車輛,與尋找健保卡掛號,103.2.16警方謊稱車上並無任何身份證及健保卡云云。家屬在醫院請警員協助找證件;醫院要辦手續,警方回答車上找過了沒有,家屬要親自去找,警方也拒絶告知車輛正確位置,直到103920日警方才通知家屬可以准許看車;103921日於新屋分駐所地下室停車場在羅文昌的車上,卻當場在車上找到被害人所有身份證及健保卡等證件(詳如公佈影片13:19),有影片可證明證件皆在車上,為何警方處心積慮得阻擾家屬尋找相關物證,警方為何要隱瞞?證明本案動機不單純;違反常理;讓人憤怒,遺憾司法無能調查事實真相,更讓司公信力蒙羞。家屬當晚十點半做完筆錄,要求查看汽車卻遭到警方拒絕,原來汽車20:30就被拖吊離開現場藏匿起來,才不讓家屬查看車輛企圖湮滅證據黑箱作業,之後在新聞媒體未查證之下,不斷抺黑報導羅文昌衝撞警察事件,員警互相包庇想一手遮天。被害死者羅文昌死不瞑目…,被害人遇害後持續顯靈…,頻頻託夢家屬....,後來家屬深感案情詭異,自扮柯南查訪並透過重要人士介入居中協商,老天有眼才能copy到完整監視器畫面錄影存證,警方據報後,才不敢造謠繼續抺黑被害人羅文昌。老天有眼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冥冥之中似乎早已注定,家屬授權天眼日報&火大新聞獨家報導公布影片還原真相。被害人羅文昌的手機至今仍被警方扣留尚未歸還,當時家屬提出請求調閱羅文昌手機通聯記錄,警方也石沉大海無下文...,桃園市警察局楊梅分局長吳坤旭未查明事證,當晚就招開記者會扭曲事實,對死者非常不公平,他也對媒體說這是一種誤射事件,他願意對家屬負責任會給予協助,但事實上什麼都沒做。請看公布影片是「誤射」嗎?情何以堪;昧著良心說話,不配當分局長,警界集體違法滅證;警界一條龍;警員敢做不敢當,一再欺騙社會大眾;人在做;天在看,謊言終究是會被拆穿的 !警察亂開槍打死人後,就說謊汙衊被害人衝撞警察扣上「妨害公務」之罪名,打死人不需付任何責任?人權何在?台灣政府人權在那裏?中華民國人權協會聽到了嗎?如不敢辦理就不要虛設行號了,空有協會之名有何用?

質疑點六:人命如此不值,一條人命竟然如此卑賤???員警葉驥違法過失已三審定讞,依法申請國賠280萬補償,桃園市政府竟以87萬多元打發家屬,支付完喪葬費及律師費,所剩無幾,試問員警葉驥換成你,你可以接受讓人開4槍,別人只賠你家人87.5萬元嗎?而且市長鄭文燦還要持續力挺上訴,鄭市長有想過羅文昌年邁的母親要如何生活下去嗎?情何以堪啊!鄭文燦市長您還有良知嗎?您還是市民的父母官嗎啊?!103822日法醫蕭開平首次公佈死亡鑑定報告(荒謬至極):係因吸食安非他命致死,完全偏頗不實(涉嫌違法登載不實之證據),經法院再度傳喚1031110日。法醫蕭開平又再重新出具第二份較為確實具體記載死亡,變更為槍擊,家屬為防止法醫再度偏頗做不公之偽證,被害人之「遺體」情非得已;冰存2年衍生之冰凍費與喪葬費用49萬,只補償7萬,42萬餘款全數遭刪除,情何以堪?鄭文燦市長您聽到嗎?員警葉驥違法濫殺一位市民;依警械使用條例應賠償250萬,無故又遭扣65,國賠只賠87.5萬了事。被害人&警員立場交換,警方讓家屬「誤射」還其一個公道可以嗎?事後;家屬再以新台幣87.5+喪葬費7萬支付警方,警方可以接受嗎?被害人家屬請求依法賠償如下:因為法醫研究所蕭開屏的鑑定報告書捏造不實在,竟然隨意撰寫死亡原因,家屬被迫逼不得已為了保留證據,也是等待三審定讞前,不敢大意進行火化。因此衍生冰存遺體之費用,政府負責買單嗎?直到三審定讞105131才火化共冰存2年,司法公信力與形象嚴重受創,衍生屍體冰凍費用司法能不負責嗎?司法不用負責賠償嗎?人權協會、司法改革協會能坐視臺灣人權違憲,人權嚴重受到侵犯,被害人被迫彙整向聯合國與國際人權暨國際刑事法院陳情,干預台灣人權。原本慈海葬儀社喪葬費總共是63萬元,後來向御奠園黃崇真老闆請求協助,獲得救濟資助協助後,實際支付49萬元。喪葬費實支49萬元,當時為了應急先以「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申請補償慰撫金30萬元,結果只給付的35%為105000元,20萬元喪葬費只給付X35%為7萬元喪葬費,嚴重譴責「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審理法院漠視事實真相,藉詞違法刪減國賠案。故喪葬費用只收到7萬元,尚差距42萬未支付。在民事一審依警㭜使用條例最高限額30萬元,因為這筆49萬元是被害人的媽媽付的收據,被告堅稱:刪除認為不是必要支出部分,更認為49萬元不是原告3人實際支付者,不予承認、拒不支付,我們認為法官會判一次給付250萬元,故聽從我方律師建議,盡快結束一審,故撤銷30萬元喪葬費用,結果竟然只比照犯保協會申請的趴數,只給付250萬的35%給付87.5萬元。自始至今僅收取10萬撫慰金及7萬元喪葬費用共計17萬5仟元,當初申請犯保補償,僅做為喪葬應急用,犯保也強調補償絶不等於賠償,如今又怎可與國家賠償相提並論?訴求是請被告支付42萬元喪葬費用,另補足國賠250萬的差額162萬5仟元。以下資料來源與【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正本相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矚訴字第19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104年度上訴字第787號臺灣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臺灣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台非字第88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上國字第4號案已提高65%的賠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國字第4號*************************************請問鄭文燦市長執政滿意度調查,為何持續下降節節落…請您詳細認真看過此影片,您還覺得員警葉驥使用槍械是正確的嗎?如果您還睜著眼說瞎話,不明是非,力挺員警葉驥那就請社會大眾做個公斷!

家屬授權天眼日報&火大新聞獨家報導公布影片

媒體觀察分析:警察殺人!警察殺人!好不堪入眼的文字…新六都桃園市政府鄭市長撐腰官官相護,鄭文燦市長力挺援助上訴費!?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已三審定讞,終於還給被害人羅文昌一個公道,但內政部警政署陳國恩前署長籌2000萬助警打官司與桃園市長鄭文燦愚蠢的力挺違法定讞的警員葉驥,行徑令人深感荒謬與憤怒!!!我們深深感謝絕大多數正義的警察,為了人民的安全默默付出與奉獻,絕不允許一顆老鼠屎髒了一鍋飯,更不允許愚蠢;不查真相的前警政署長陳國恩與桃園市鄭文燦市長的行徑。鄭文燦市長作為,人民該還能相信…支持他嗎!?內政部警政署應積極加強警員教育,提升選擇素質優質警員&提升警察形象,調整待遇提高保障。反之,嚴重違法的員警勿枉勿縱,經法院判決屬實一律撤職永不錄用,切勿一再的違法包容與縱容,嚴重影響警察形象與價值觀。

媒體呼籲:

致 總統府 蔡總統英文 http://www.president.gov.tw/Page/40 

致 行政院 賴院長清德 https://www.ey.gov.tw/Member_Info.aspx?n=3D765DBB0F9A3534&s=78869EB6335CF18C 

致 內政部警政署 署長陳家欽暨前署長陳國恩應公開道歉暨懲處桃園市警察局局長轄區分局長連坐撤職查辦,違法警員永不錄用,以正視聽,維護公平正義,平息民怨。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85151&ctNode=12949&mp=1

致 鄭文燦市長 應公開道歉 https://www.tycg.gov.tw//ch/home.jsp?id=10214&parentpath=0,2

原載火大民怨新聞網:http://web.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82291

完整事證檔案陳列網址。

刊載PeoPo 公民新聞:https://www.peopo.org/news/359843

刊載台灣新聞網平台:http://tnews.cc/03/newscon1.asp?number=652547

刊載天眼網路電視台:http://web.tynews.com.tw/video.php?action=show&vid=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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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國際刑事法院美國在台協會 中華人權協會監察院 院長立法院 院長司法院 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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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6 00:57:06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51970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51970 民怨司法專欄
<![CDATA[重啟勘驗事實證據,並撤銷平鎮市中豐路593巷口所有違法舉發之案件]]>

102年交抗字第49號裁定理由(二).JPG

 

102年交抗字第49號裁定理由(三).JPG

 

102年交抗字第49號裁定理由四、.JPG

 

桃園縣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員警曾士哲取締舉發證據不合法應



重啟勘驗事實證據,並更正平鎮市中豐路593巷口前原裁定,以正視聽。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交抗字第49號 戌股


重啟勘驗事實證據,並撤銷平鎮市中豐路593巷口所有違法舉發之案件


行車速限時速50公里以下之路段,黃燈時間為3(尚未含誤差+法定容許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 項第1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231條亦定有明文。


法院嚴重疏漏證據未審酌,造成錯誤判決,應管轄法院更正判決撤銷原判決,並追溯既往環民眾一個事實真相。


事實證據原採證現場錄影至今尚未修正,如勘驗影片中黃燈實際秒差為影片中第150.29秒轉換為黃燈~153.21=2分52秒即轉變為紅燈,實因黃燈時間不足法定時間,法院未勘驗亮起黃燈實際秒數,顯有嚴重疏漏證據為勘驗,再加上內政部警政署於81年1月5日(81)警署交字第51637號函示取締針對行車速度超過速限每小時10km以上者之違規行為。

綜上所陳;該路段依法應容許限速50公里路段,再加上法定誤差值為10公里/時速,

應審酌時速50公里~60公里的黃燈法定秒差,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即應有3秒~4秒的黃登時間。


依法應撤銷原裁定,或是更正裁定才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法律規定。


原載於:


http://www.0936038000.tw/news.php?action=show&nid=94441

http://www.0936038000.tw/news.php?action=show&nid=103405  =2.20秒或

是重新勘驗附卷採證錄影光碟即明。

註一:內政部警政署於81年1月5日(81)警署交字第51637號函如下

http://www.0936038000.tw/news.php?action=show&nid=103405


㊣黃招斌公路監理交通代書事務所㊣答辯


刊載公視新聞於:http://www.peopo.org/news/11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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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8 01:27:37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06489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06489 民怨司法專欄
<![CDATA[司法已失去公平正義,是非真相只聽不查!礙難心服!民事庭怎能這樣?]]> 司法已失去公平正義,是非真相只聽不查!礙難心服!民事庭怎能這樣?

借錢好說 還錢時就變臉耍賴

借錢給鄰居高x薰口頭借貸(口頭言明每月應付利息),再審被告依約定繳款長達13年支付利息,並有匯款明細證據,未料再審被告竟片面毀約耍賴,事證明確仰賴司法討回公道確保權益。司法非但無法討回公道,提民事起訴即須依法繳納裁判費,再審原告檢附證據(唯缺借貸時的銀行匯款收據);仍有兩造來往存證信函與民庭一審時再審被告當庭陳訴是有這回事,仍遭一審駁回,原告提起上訴後,民事庭審理更讓人不滿,未針對兩造所爭議疑點善盡調查釐清是非真相,任由被告狡賴不承認,即逕行裁定讓人不滿,法院既然已收裁判費了,即有義務行調查的釐清是非的責任,更誇張的是民事庭二審在辯論終結前,原告提出重要證據請求調查,竟遭民事庭指稱「斟酌」原審漠視現有的積極證據,仍未經調查逕行裁定駁回(100 年度簡上字第404號),讓人憤怒,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竟有這種審判(枉為合議庭),今藉由第四權監督司法,讓人火大的司法裁定令人憤怒,函送監察院調查法官的重要證據嚴重疏漏未善盡調查之責任,即逕行裁判顯有失公平正義之虞。

一、再審原告前與再審被告間借貸清償債務事件,經貴院於民國101年3月30日,以100 年度簡上字第404號號判決確定,駁回原告之訴。判決理由是以再審原告雖稱所欠借款,係再審被告間借貸債務,但提不出借據為憑,再審被告並不否認,在雙方函詢確認之存證信函中被告明白表示借貸事,且在原審庭訊中明確陳訴確有收到再審原告的之一筆新台幣壹拾捌萬元,再審被告然除空言推諉外,無從提出其他足以證明清償的證據等情, 而為不利再審原告的認定。

二、迄今事隔至今,再審原告卻仍需代再審被告清償當年這筆借貸未清償的債務,想起心中憤憤不平,曾經對司法的公正性失去信心,近因聽了幾位律師的分析後,又再燃起信心致從提再審事。

三、再審原告於民國85年7月24日(如原附件7:citibank匯款紀錄可證)依民法第86條前項規定,借貸給被上訴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整。因原係判讀citibank月結單明細表匯款紀錄金資中心回傳之序號009誤判為銀行代碼,以致一審查無實際收款對口帳戶。

今查明陳請調閱再審被告指定收款帳戶:

高x篷(詳籍原審卷內)女E221444xxx於52.x.11.出生籍設:高雄市鹽埕區教仁里14鄰安石街x巷xx號5樓之1(係再審被告胞妹)的xx銀行xx分行帳戶或是其他分行帳戶即明,或是懇請依法傳喚該帳戶所有人到說明。

四、事實業經再審被告當庭確認與再審被告回覆再審原告的存證信函中承認,請依民事訴訟法第 282 條第一項與民事訴訟法第 282 條相關規定,再查照原附件2第二、四行:再審被告於存證信函中答覆,也已明示符合依民法第153條第一項之規定先予敘明,並約定依信用卡預借現金利息按月支付利息,再審被告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均依照約定支付(如原附件8:可稽再審被告自行提供付款紀錄與原附件9:再審原告提示再審被告長期履約繳款記錄明細可證明)。唯再審被告手頭緊時,即請再審原告先行墊繳付信用卡利息(詳如附件繳款明細表欠繳部分即是),直到近年來上訴人再問再審被告何時可清償結清,再審被告即表明稱因生意欠佳無力償還,需候再審被告位於台北市萬華區新起里長沙街二段xx號x樓之xx之套房出售後才有多餘的錢償還…云云(再查照附件2第八行:再審被告於存證信函中答覆也已明示,符合依民法第153條第一項之規定)。

五、再如再審被告就長期繳付利息可證明借貸之事實,如原附件九、民國97年~98年繳款明細請查照,再審被告自上海銀行龍山分行高x薰名下帳戶21-20300-1265xx-2與再審被告自台北市漢中街郵局高珮薰名下帳戶001023-077xx71匯入再審原告指定帳戶,詳細日期與帳號(詳如原附件九)事實顯著不容推諉卸責。

即使再審被告若無向再審原告借貸,又何需再審被告長期繳付利息之匯款再審原告指定帳戶紀錄內,依證據法則足勘認定兩造借貸之關係存在顯住之事實,遭原審逕行否認。

六、檢附上開存證信函二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請貴院鑒核,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

七、業已提出再審之訴,目前裁定補繳再審裁判費,如原審辯論終結前,依原告(即上訴人)之當庭陳請調查重要證據,也不致今陷司法給人不公正之形象與觀感。原審不知為何而裁,不懂又不問,原告提證兩造爭議,只聽被告辯駁即有理,不聽原告之相互辯駁,所為何來?置公理正義蕩然無存。

刊載公視新聞網:http://www.peopo.org/news/111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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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1 03:45:04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96925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96925 民怨司法專欄
<![CDATA[黃招斌與中華電信光世代網路客服人員通話記錄錄音紀實 ]]>

電信契約規章

 

被舉發公司

 

4port數據機

 

4port數據機

 

電信契約規章

 

電信契約規章

 

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小字第1120號損害賠償事件的判決

不服檢附證據與上訴理由 (孝股)

為聲明上訴事:

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小字第1120號損害賠償事件的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另狀補提理由外,謹先聲明如上。

上訴理由

一、 本見訴訟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辯駁答辯自始未見被上訴人之答辯繕本(查辯論終結時,被上訴人稱尚有契約陳報時…,上訴人除了當庭提醒被上訴人需檢附繕本給對照人【未候被上訴人回答時;審判長搶答當庭允諾會幫上訴人寄送繕本給被上訴人】,為什麼?業已收受判決裁定至今尚未收到被上訴人之答辯繕本,猶如黑箱作業讓人不服。)與答辯理由。

好像審判長是被上訴人的辯護律師,甚至片面藉詞逕行認定上訴人之指摘為無理由,原審如係英明神判上訴人尊重,但是採用自由心證逕行認定時,不能失去客觀認定與合理+公平+公正+公開等要件,才不失客觀公正性,原審即有如此偏頗主觀意思;為何未在辯論庭上時相互答辯即明,擅自逕行偏頗認定違法裁定,無視司法公正性與公開性,甚至有「司法改革」的開倒車之虞。

二、 被上訴人辯稱係上訴人設籍之地址屬老舊社區,屋舍較為低矮因受鄰近建物遮蔽效應影響,實為一派胡言,原審嚴重疏漏未查明。

三、 經查中壢市青埔路一段與鄰近大園鄉地區為海拔90~98公尺中華電信收視正常,再查上訴人設籍處(即係爭收視不良即是被上訴人曾派員赴現場實地測試為收視不良的地方)為海拔189~198公尺,地勢處係屬中壢地區與平鎮地區之最高處所,上訴人近期收受裁定後,已將0928944682+

0929038000兩係爭門號NP(即可攜門號)分別到其他業者遠傳電信與臺灣大哥大電信業者(使用語音+上網高月租費$1300~1800之間)收視正常。

上訴人續再辦妥0956038000係爭門號NP(即可攜門號)到其他業者遠傳電信,即將於下月開通。

再上訴人重新申辦0988675308(屬被上訴人正3G門號)+0988656380(屬被上訴人正3G門號)申辦使用測試中,現係使用語音183+上網吃到飽中華電信 mpro950,收不到就是收不到,可稽係爭門號與後申辦二個門號在中華電信的實際使用頻率與收視效益即明。

四、 被上訴人財大氣粗不思改進服務品質,空言以「該地區居民抗爭裝設行動站台」推諉卸責,原審疏漏未查明即逕行認定如是說。

可稽遠傳電信收視滿格,台灣大哥大收視已正常,為什麼「中華電信」即被上訴人做不好?無庸置疑被上訴人漠視消費者權益,工程施工開發嚴重不當與毫無誠意解決「中華電信」收視正常化的義務與責任,依民法規定更應負起損害賠償已無庸置疑。

再看「全弘電信」係屬使用「遠傳電信」網路收訊也有不良的地方,經反應後;經「全弘電信」與「遠傳電信」查明屬實後,即表明優惠零月租費或是無償解約,釋出極大善意對待消費者。依據其他電信業者例如:「全弘電信」同意契約廢棄,「威寶電信」同意未改善前免收月租費,「亞太電信」減免約租費到改善為止,台灣大哥大則同意每月減免約租費NT$150元,查 貴屬中壢簡易庭即有上訴人另案得到他家電信業者派律師釋出善意協助解決爭議。

五、 原審未釐清係爭門號係「行動電話」並非室外手機,原審漠視被上訴人空言推諉卸責,漠視被上訴人係以營業為主圖收取金錢費用獲益。即有責任與義務提供正常收視服務不是嗎?即使無法完成階段的義務即屬民法「給付不能」被上訴人也應有貼補或是補償甚至賠償的作為,即使其他電信業者也不致如此強勢謾橫。

六、 原審裁定理由書載四、第3頁逕行認定,上訴人從未認定看到被上訴人提示契約證物(可稽庭訊錄影+錄音),上訴人嚴重質疑原審如此草率認定未經兩造「呈堂提示」認定答辯即有此說法讓人遺憾,原審動機讓人質疑?

七、 原審裁定理由書載五、第4頁逕行認定嚴重偏頗,上訴人係為減少損失之下背負「夾帶附帶契約」的拘束壓力得以搭「中華電信慶祝建國百年」簽約二年得已享受月租費半價,豈能讓上訴人慨括承受被上訴人的損害部分,原審疏漏未查上訴人真正實際應得到享收視正常的使用率效益為多少?

八、 中小企業使用網路是唯一選擇「中華電信」,即使使用其他家業者網路其線路仍係屬「中華電信」線路,「中華電信」即被上訴人強迫置入行銷在先,上訴人被迫申裝固定6個ip是最低消費,被上訴人又無法提供實際數量之數據機,上訴人係申裝中華電信34-Y093752光世代「FTTB 50M/5M固定制6IP拒不給付6port,違反被上訴人自行提示的服務契約書第十九條載明(附卷證據1-2標示紅線處即是),營業規章與服務契約第十九條前段已載明,

依法即屬損害應付賠償,責無旁貸。

九、 訴訟代理人黃招斌與中華電信光世代網路客服人員通話記錄錄音紀實譯文。

內容:第2頁第25行~33行中華電信光纖客服專員已很明確一次再一次連續5次敘明,務必要使用被告提供的數據機設備才可以(請參酌錄音譯文與通聯記錄之通話錄音或是中華電信內部也有通話錄音可稽),豈容被上訴人的訴訟代理人2人等行政人員意圖強詞狡辯卸責,查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2人等證詞不實與實際不符,呈請審判長明察。

十、 辯論終結庭訊時,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也當庭改口稱表示:「光纖網路使用數據機非同一般市內電話,可以自備設備…云云」即明。

十一、 查上訴人初始係申裝ADSL浮動ip使用「中華電信」提供數據機,後來改為申裝固定3個ip「中華電信」均派員換裝「新數據機」並當場測試顯示固定3個ip的位置後回報竣工啟用。

十二、 上訴人使用被上訴人提供之4個ip數據機已明顯不足與不符合申裝之設備需求,原審嚴重疏漏未查。若是要上訴人或是消費者自行購置或是自備設備即違反如下規定。

十三、 即使上訴人自行購置「數據機」
中華電信光世代網路客服人員均拒絕測試或是以無法測試回拒,由此可證明顯係非依規定由被上訴人提供之數據機才符合規定外,更是由來有據。由本案答辯攻防即能看出被上訴人之義務與責任,為何原審一昧地漠視消費者權益,極盡涉嫌代為辯護之嫌。可對照上訴人提示證物「黃招斌與中華電信光世代網路客服人員通話記錄錄音燒錄光碟」中華電信光世代網路客服人員即有清楚的敘明不可以自行購置「數據機」。

十四、 原告權益受損係消費者權益之爭,不得已訴請法院裁定,以保權益。為此依據規章與契約及違反民法之規定,依法狀請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

一審刊載公視新聞網:http://www.peopo.org/news/108258

一審刊載臺灣新聞網:http://tnews.cc/03/newscon1_126579.htm

原載天眼日報暨相關物證於:https://www.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88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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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8 23:58:23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93894 https://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93894 民怨司法專欄